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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

  川办发〔2011〕37号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势头强劲,已成为“为农服务、教农学技、带农入市、助农增收”的生力军。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合组织规模不大、实力不强,特别是发展资金紧缺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须继续加强金融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工作,拓宽金融机构服务范围,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做实、做强、做大,并向实体化合作社方向发展,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金融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工作

  (一)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深化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作为主要支持对象;同时,继续对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类型的互助性、服务性、公益性农民专合组织中有融资要求的成(会)员予以支持。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服务、发展、管理并举和质量、风险、效益并重的要求,针对农民专合组织金融需求特征,创新农民专合组织金融产品,在符合外部监管和基本信贷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在贷款期限、利息偿付、本金偿还等方面满足农民专合组织的需求,提高服务农民专合组织金融产品的针对性、制度保障性、流程简捷性、程序快速性。

  (三)金融机构应前移贷前调查环节,优化农民专合组织贷款品种的办贷流程和程序,将对农民专合组织的评级、授信、用信流程进行合并,优先匹配信贷资金,实现便捷用信,确保符合条件的信贷需求及时得到满足。

  (四)金融机构应针对农民专合组织特点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简化评级指标,放宽信贷准入条件,对被省、市(州)、县(市、区)评为示范专合组织并符合金融贷款条件的农民专合组织,原则上按不同层次提升信用等级,扩大授信额度,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利率优惠。

  (五)金融机构应针对农民专合组织信贷特点,创新服务方式,在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农民专合组织贷款审批权限,探索多种审批方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将农民专合组织的正常授信审批权下沉至县级或以下经营单位,缩短决策链,提高审批效率。

  (六)扩大抵(质)押和担保范围。积极探索以农产品保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农用生产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和市场类物业承租权等,进行贷款抵(质)押和担保。

  (七)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从事“川字号”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专合组织的支持力度。对与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建立稳固产业关联和利益关联的农民专合组织,应作为重点服务目标客户。

  (八)金融机构应加强农民专合组织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渠道。针对农民专合组织分布较广且很多地处偏远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电子银行,增加县域金融自助机具投放。对农民专合组织配齐配强客户经理,根据管理半径、难易程度、客户经理业务能力合理确定管户数量。实施“流动客户经理组”制度,消除农民专合组织金融服务空白网点。设置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引导农民专合组织内部成员之间通过资金互助方式解决融资问题。金融机构应为农民专合组织提供优质的账户服务和监管服务。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体系

  (一)农民专合组织指导部门和金融机构应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健全全省农民专合组织信息共享体系。

  (二)省、市(州)、县(市、区)将农民专合组织的征信记录作为各级示范农民专合组织评定、奖励、政策支持的依据,并将经营规范、经济实力强的农民专合组织推荐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和农民专合组织指导部门应相互配合,及时有效沟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金融机构可将农民专合组织指导部门提供的有关情况,作为对农民专合组织授信和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

  三、完善风险防范体系

  (一)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民专合组织的担保体系。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担保机构直接开展对农民专合组织的融资担保业务,为农民专合组织提供贷款担保,并在担保费率上给予优惠。

  (二)各级财政要采取“以奖代补”、风险补助的形式,加大对农业担保公司的扶持力度,增强为农民专合组织提供担保的能力。

  (三)鼓励和指导处于同一产业链条上的龙头企业、农民专合组织共同出资组建互助式会员制担保公司,为成(会)员融资提供担保。

  (四)加强担保公司管理,严禁担保公司挪用农民专合组织担保保证金和信贷资金。担保公司在所担保的贷款本息无法归还时,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担保公司因缔约过失责任给金融机构和专合组织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五)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合组织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合组织及其成员提供保险服务,帮助农民专合组织化解经营风险。

  四、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一)金融监督和管理部门要针对金融机构对农民专合组织开展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加强政策指导,在信贷、监管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扶持和鼓励。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合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在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中,金融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将金融机构对农民专合组织的支持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建立健全农民专合组织信贷尽职免责机制。对仅因外部不可预见因素而造成信贷资产损失,但在信贷管理各环节勤勉尽责、充分披露风险、合规履职地办理农民专合组织信贷业务的人员,监管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尽职免责。

  五、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一)省、市(州)、县(市、区)农民专合组织指导部门要把培育合格的信贷主体作为帮扶农民专合组织发展的重要内容。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做好金融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农业、林业、畜牧食品、水利、供销、科协等相关部门在指导农民专合组织规范管理、完善机制中,要将信用建设作为规范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金融监督和管理部门要把信贷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作为信贷支农的重要考核内容,主动加强与各级农民专合组织指导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帮助金融机构做好支持农民专合组织发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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