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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
预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4〕6号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3〕18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川办发〔2013〕32号)及《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川环发〔2013〕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指导、督促、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制订适用于本地区的重污染天气具体应急预案。其中,空气质量未达标市(州)的应急预案应重点针对控制、消除重污染天气采取有力应急措施,达标市(州)应重点针对保障空气质量达标采取有力应急措施。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组织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预警,积极响应。加强对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科学预警,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州)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以及省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督导预案共同组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6 预案关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专家组组成。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关系: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环境保护厅厅长

       省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防科工办、省通信管理局、四川保监局、民航四川监管局、成都铁路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督查室、四川能源监管办、省公安消防总队。

  2.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我省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市(州)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由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气象局有关领导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协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督查督办我省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监测预警组

  监测预警组由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5 应急督导组

  应急督导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督查室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监管。

  2.2.6 事件评估组

  事件评估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有关市(州)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2.7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2.8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等相关专业,为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2.9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职责分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主持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的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组织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督导各地政府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省气象局:负责制订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环境保护厅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组织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划定并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控制和保障有关工作。

  (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组织、指导和协助有关市(州)对重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负责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5)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省属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6)教育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的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7)科技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8)公安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黄标车”淘汰。

  (9)监察厅: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处置过程中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察。

  (10)民政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11)财政厅: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所需资金通过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3)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生物质废弃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

  (14)交通运输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协调落实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

  (15)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联合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州)农业局联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秸秆焚烧区并落实秸秆禁烧工作。

  (16)林业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17)商务厅:负责协调内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订、实施;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通过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落户生态脆弱区域。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省内重点外资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并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外资企业相关情况。

  (18)卫生厅: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市(州)卫生防护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9)省工商局:负责配合煤炭管理部门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煤炭的销售监管;加强对餐饮企事业单位相关监管。

  (20)省质监局:配合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订工作;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21)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

  (22)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省旅游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24)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限行、调控等工作。

  (2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通信保障等工作。

  (26)四川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责任保险工作。

  (27)民航四川监管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四川区域内民用航空器及机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8)成都铁路局:负责协调落实我省铁路内燃机车等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9)省政府督查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30)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31)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协调军工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2)四川能源监管办:负责督促落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3)省外办:负责协调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涉外事务;加强与驻川领事机构的沟通协调。

  (34)省公安消防总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促相关单位制订和实施限产停产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规范应急处置。

  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从健康防护、建议性污染减排、强制性污染减排三方面明确不同响应等级采取的相应措施,并切实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处置演练。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各地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按区域重污染天气污染的严重性、发展趋势和紧急程度,将预警等级划分为区域Ⅲ级预警、区域Ⅱ级预警、区域I级预警,预警颜色对应为黄色、橙色、红色。I级为最高级别。

  3.2.1 区域Ⅲ级预警

  经预测,5个及5个以上的连片市(州)将发生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为200<AQI≤300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为150<API≤200时,启动区域Ⅲ级预警(黄色)。 

  3.2.2 区域Ⅱ级预警

  经预测,5个及5个以上的连片市(州)将发生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为300<AQI≤500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为200<API≤300时,启动区域Ⅱ级预警(橙色)。

  3.2.3 区域I级预警

  经预测,5个及5个以上的连片市(州)将发生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为AQI>500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为API>300时,启动区域I级预警(红色)。 

  3.3 预警发布

  5个及5个以上连片的市(州)出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其中,区域Ⅰ级(红色)预警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区域Ⅱ级(橙色)、区域Ⅲ级(黄色)预警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

  3.4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AQI或API发生变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经预测,预警区域低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且预计24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一旦再次出现本应急预案规定的区域Ⅲ级、Ⅱ级或Ⅰ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坚持“单个市(州)自身响应,相邻市(州)协作响应,多个(5个及5个以上)连片市(州)省级响应”和“以事发地所属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响应原则。

  4.2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区域Ⅲ级、区域Ⅱ级、区域Ⅰ级三个预警等级。

  4.3 响应程序

  当单个市(州)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或监测到5个及5个以上连片市(州)持续出现重污染天气,经组织对区域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后,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启动区域Ⅲ级、区域Ⅱ级或区域Ⅰ级响应。

  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后,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须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 区域Ⅲ级响应措施

  省直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4.4.1.1 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报道组协调宣传、广电、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留在室内,确需外出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的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③减少露天比赛等大型户外活动,举办户外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2)教育厅组织督导各地教育部门,协调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尽可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3)卫生厅组织督导各地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加强相关疾病的急诊和门诊。

  4.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协调宣传、广电、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减少用电量,节约能源;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应急督导组要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产业结构、城镇布局、行业特点,梳理出重污染行业和领域,列出本行政区域内水泥、钢铁、石化、燃煤电厂、有色、焦化、陶瓷等行业的重污染企业名录,并及时进行更新调整;要督促检查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名录中的重点排污企业根据不同预警等级签订限产停产应急承诺书的落实情况。

  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督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应急承诺书采取限产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负荷达到各地应急承诺书Ⅲ级响应比例要求;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确保限产措施落实。

  (2)移动源减排措施。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货车、运渣车等大型汽车实行限时、限区域通行,强化“黄标车”限行;适当扩大公交车路权。

  (3)建筑及道路等扬尘减排措施。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城市主城区原则上减少或停止土石方作业和渣土外运,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要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1次以上;城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冲洗除尘。要强化对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要求工业企业各类煤、渣、沙石等物料堆放必须有防尘措施或进行覆盖处理。

  (4)禁止各类露天焚烧等减排措施。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焚烧和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废物的违规露天焚烧。在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根据情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4.4.1.4 其他措施

  强化天气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每12小时通报未来3天的天气预报,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

  4.4.2 区域Ⅱ级响应措施

  4.4.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宣传报道组协调、督导各级宣传、广电、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以及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提醒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③建议停止大型户外活动。

  (2)教育厅督导各地教育部门,组织各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卫生厅督导各地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增加相关疾病的急诊和门诊医护人员。

  4.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协调宣传、广电、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尽量减少外出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进一步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2)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3)尽量减少用电量,节约能源;

  (4)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应急督导组加强区域联动减排。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重污染企业名录内涉及的企业进一步加大限产力度,必要时停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负荷达到当地应急承诺书Ⅱ级响应比例要求。要督促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要求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要增加对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进一步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强化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确保限产或停产措施落实。

  (2)移动源减排措施。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货车、运渣车等大型汽车扩大限时、限区域通行范围,进一步强化“黄标车”限行;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3)建筑及道路等扬尘减排措施。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停止城市主城区土石方作业和渣土外运。要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城区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两次冲洗除尘。要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企业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工业企业煤堆料堆渣堆增加防尘措施以及城区保洁措施落实到位。

  (4)禁止各类露天焚烧等减排措施。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焚烧和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废弃物的违规露天焚烧,禁止沥青熔化作业。要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要加大宣传、执法力度,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进一步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4.4.2.4 其他措施

  继续强化天气预报,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严重污染天气时,逐6小时通报未来3天的天气预报,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

  4.4.3 区域Ⅰ级响应措施

  4.4.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宣传报道组协调、督导各级宣传、广电、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以及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提醒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③取消或停止大型户外活动。

  (2)教育厅督导各地教育部门,组织各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临时停课。

  (3)卫生厅督导各地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加强相关疾病的门诊和急诊,有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4.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协调宣传、广电、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尽量减少外出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进一步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2)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3)进一步减少用电量,节约能源;

  (4)公众取消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应急督导组赴相关市(州)现场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相关市(州)及周边地区联动减排、联防联控措施的落实。

  (1)工业减排措施。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对本辖区重污染企业名录内涉及的企业进一步加大限产停产力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负荷达到当地应急承诺书Ⅰ级响应比例要求。要对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加大控制力度,要求排污单位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强化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要加大行政区域内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行政区域重污染企业名录内涉及的企业派驻驻厂督导员,确保响应措施得当落实。

  (2)移动源减排措施。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货车、运渣车等大型汽车在扩大限时、限区域通行范围基础上,可以实行限时、限区域禁行;有条件的城市要制定预案采取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等强制性措施;科学调度,有效发挥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作用。

  (3)道路及建筑扬尘减排措施。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大城市综合执法监管力度,停止城市土石方作业和渣土外运。要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工业企业煤堆料堆渣堆增加防尘措施以及城区保洁措施落实到位。

  (4)禁止各类露天焚烧等减排措施。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焚烧和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废物的违规露天焚烧,禁止沥青熔化作业。要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执法力度,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有效控制燃放烟花爆竹。 

  4.4.3.4 其他措施

  (1)继续强化天气预报,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严重污染天气时,逐6小时通报未来3天的天气预报,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

  (2)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强化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监管。未按照《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期限完成油气回收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暂停营业和使用。

  4.5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4.5.1 报告责任单位

  重污染天气事件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5.2 报告时限

  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启动预警后1小时,将预警启动上报至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监测预警组,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5.3 事件通报

  省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通报事件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重庆市等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的情况沟通。

  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视情况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如果涉及被困、失踪、伤亡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事件可能有境外影响的,由省外办或省外办组织市(州)外办负责通报。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省直有关部门对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检查,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4.7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区域重污染天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监测预警组对未来24小时空气环境质量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新闻发布

  区域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由省政府新闻办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报道组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6.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行动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

  7.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充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确保能迅速开展并完成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科技水平;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与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荐技术人员参加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增强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要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区域污染物传输监测网络、污染物实时溯源监测子站和工业园区、郊区、农村地区自动监测站,建设和管理重污染天气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区域内所有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应当按照环境质量新标准的要求,增设PM2.5(细颗粒物)和臭氧等监测项目,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气象部门要以气象部门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要以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和省气象预报发布平台为技术支撑,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全域“四川空气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各市(州)配套服务器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联合研发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报技术方法,联合制作发布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报。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机理研究以及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研究。充分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全面提高我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和各市(州)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便携式移动通信终端等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人员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7.4 经费保障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中的人力资源培养、监测与预警、信息收集处理等工作,大气污染应急保障和日常运作资金在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予以保障。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的应急保障建设给予相应资金支持,省、市(州)财政要保障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网络运行经费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经费。

  7.5 宣传教育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7.6 应急培训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7.7 应急演练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奖惩

  8.1 表扬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作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义务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附则

  9.1 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批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及《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精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城市大气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灰霾天气环境应急预案”为同样定义,本预案按要求统一使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或空气污染指数(API)大于150的大气污染。

  9.2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修订,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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