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
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49号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当前,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对能源的需求持续增长。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大力提高有安全保障煤矿的生产能力,在煤炭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由于目前煤炭市场趋旺,煤价上涨,部分地区已关闭、报废的小煤矿受利益驱动,又出现了非法开采的现象;一些煤矿企业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的问题也时有发生。近期连续发生了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对小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等有关规定,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予以关闭,并炸毁井筒,填平场地,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私自招工、非法生产。
二、强化对小煤矿安全隐患的整治,限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对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应进行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整顿的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或停产整顿通知,责令有关企业限期达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对拒不整顿或经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煤炭生产市场准入。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要严格颁证审核,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从源头上加强对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凡未按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集中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深入开展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同时,要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要求,深入开展以“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特别是瓦斯治理为重点的集中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和及时整改瓦斯事故隐患,严格把住瓦斯防治设施装备、防范措施落实和现场自救关,存在瓦斯突出现象的矿井,也要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对鉴定为瓦斯突出矿井但拒绝升级、不按突出矿井进行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五、加强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乡(镇)两级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和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关闭各类非法生产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
六、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煤矿非法生产的打击力度,对出现小煤矿非法开采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组织生产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是当前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针对当前煤炭生产形势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