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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38号  2015年4月23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四川是畜牧业大省,每年病死畜禽数量大,涉及范围广。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利于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减少餐桌污染,降低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各地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强化保障,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二、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要及时报告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收运处理;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适宜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地区,要督促养殖户严格按国家规定方式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

  (三)明确无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收集处理。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保障病死畜禽能够得到及时收集、有效处理。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地理环境特点、养殖业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提出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建设规划草案,原则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建立1个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农业厅依据各市(州)规划草案,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应当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工艺技术。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试点模式,鼓励金融资本、社会投资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鼓励支持大型养殖场和屠宰场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接受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委托,规范处理病死畜禽。

  四、完善无害化处理支持政策

  各地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对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处理病死畜禽的,直接补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设施建设、实际处理等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收费标准等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优先予以保障;保监部门要积极推进除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政策性保险,指导保险机构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入畜禽保险合同,对不能确认实施了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五、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针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从业人员,主动送政策上门,引导督促相关从业者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广泛宣传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增强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识别能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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