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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9〕28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四川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并负责按相关规定保障建设用地。

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已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规划许可的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对未按规划条件建设特别是未列为首期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违反规划条件不建、少建、缩建,以及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予以处罚,并责成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限期予以整改。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部门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门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要采取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企业挪作他用、违规出租出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园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市(州)工作方案及摸底排查情况于2019年5月10日前报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教育厅)。

(二)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地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的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全省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办好移交的配套幼儿园,确保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自然资源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许可、规划实施及不动产产权登记等治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做好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各地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单位)及配合部门(单位),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保障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三)加强治理工作保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完善治理举措,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市(州)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况,及时报送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教育厅)。(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工作及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028—86113095,SC8611309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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