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加快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
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8]285号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省交通厅编制的《加快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实施意见
为科学、快速、有序推进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交通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68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的方针,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的原则,以提高交通“生命线工程”的抗灾能力为重点,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全面恢复、完善灾区交通基础设施功能,为灾区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干线公路为重点,兼顾高速公路,打通必要的县际、乡际断头路,适当增加必要的迂回路线,力争每个县有两个方向以上(含两个)抗灾能力较强的生命线公路,初步形成“生命线公路网”。
着力恢复、科学提升。把恢复功能放在首位,科学提升公路基础设施的保障能力,适当提高主要设施的技术等级和保障能力。
因地制宜、安全第一。根据灾区地形和地质条件,坚持预防为主、合理避让,科学把握技术指标,着力提高抗灾能力,保证施工安全和公路运行安全。
分级负责、协作共建。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对口支援省(市)的技术、资金优势,齐抓共管、协作共建。
创新机制、保证质量。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创新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基本完成公路恢复重建任务,切实提高交通“生命线工程”抗灾能力,使灾区交通保障能力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恢复重建高速公路项目11个,共计1372公里,项目投资484.7亿元,其中恢复4个、582公里,新建3个、436公里,续建4个、354公里;恢复重建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项目84个,共计4805公里,项目投资199.9亿元,其中阿坝州21个、1679公里,绵阳市19个、1086公里,广元市15个、818公里,德阳市10个、433公里,雅安市6个、405公里,成都市8个、278公里,南充市3个、48公里,巴中市2个、58公里;恢复重建农村公路29345公里;恢复重建客运站点381个,其中市、县级客运站39个,乡级客运站342个。
公路恢复重建项目确保在2008年底开工50%,力争开工70%,所有项目在2009年3月底前全部开工。
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小组,由副省长王宁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彭琳、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刘捷、省交通厅厅长高烽任副组长,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环保局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公路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
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公路恢复重建作为优先和重点安排的工作,成立公路恢复重建的组织协调机构,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出台优惠政策、细化阶段目标、督促责任落实,切实加强项目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交通厅是各类灾后公路恢复重建项目的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地方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公路灾后重建项目业主;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客运站点的恢复重建工作。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是省管高速公路恢复重建的项目业主(成渝环线绵阳至遂宁段实施主体为相应BOT项目公司),成都市管高速公路灾后恢复重建由成都市政府组建项目业主。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汇报衔接,确保建设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公路恢复重建,做好指导、帮助、协调工作,为恢复重建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加快前期工作
按照“程序不减、周期缩短、交叉进行、同步推进”的要求,各审批单位应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采取提前沟通、过程指导等方式介入前期工作,缩短审批时间。
(一)可研审批。纳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国省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新建项目可简化程序,直接编制可研报告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改建恢复项目无需由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纳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农村公路和汽车站点项目的可研,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计要求。灾后恢复重建公路项目技术等级按照重建规划确定的等级执行,改建项目原则上以恢复功能、提高抗灾能力为主,对于特别重要的控制性工程,按照新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增加抗震设防措施;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抗震设防标准;在建工程震害修复参照改建工程执行,新建具有抗震救灾功能的“生命线工程”项目应执行新的抗震设防标准。
(三)设计审查。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在路网中的作用及投资规模,分四类进行设计审查。一类项目为5条特别重要的国省干线公路(详见附件2)、11条高速公路(详见附件1),二类项目为5条重要国省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公路(详见附件2)及建设里程在30公里以上(含30公里)的农村公路,三类项目为22条以恢复为主的国省干线和重要经济干线公路(详见附件2),四类项目为客运站点、30公里以下的农村公路以及除一、二、三类以外的国省干线及重要经济干线公路。一、二、三类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甲级咨询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四类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设计审查。
(四)设计审批。
一类项目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批或省交通厅预审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二类项目分别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组织审批;三类项目由省交通厅公路局会同审查,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类项目中的公路项目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客运站点设计审批按现有规定执行。
审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可或技术方案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进行审批,对于达不到设计深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
(五)工程招标。各项目业主应积极协调、超前安排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l号)有关规定的项目,应按其规定,严格执行,并尽可能早计划、早安排,为尽早开工创造条件。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投标、规避监管。
五、落实建设资金
(一)资金筹集。
落实好中央专项资金。落实中央车购税专项补助资金及亚行紧急援助贷款,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投入。
努力争取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各级政府要把公路恢复重建作为对口援建的重点,积极与对口支援省(市)沟通衔接,争取对口支援资金向涉及重建家园的农村公路恢复重建项目倾斜。
大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进一步搭建和完善融资平台,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切实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二)政策支持。公路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符合收费公路规划的,积极支持利用收费公路政策贷款融资;各金融单位要对灾后交通恢复重建项目给予贷款优惠;各级各部门要减免项目审批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好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加强沥青、水泥、钢材、砂石等材料的价格监管,防止不合理涨价。
(三)资金监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尤其要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格财经纪律和法规、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六、严格项目管理
(一)严格制度。
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重要经济干线、县级客运站等公路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农村公路恢复重建项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执行。利用亚行紧急援助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管理等,应符合亚行的相关规定。
各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安全保证制度、资金使用监管制度和重大节点工程工期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制度落实。
(二)技术支持。受灾市(州)要整合技术管理力量,强化业主对项目的管理;积极争取对口支援省(市)选派技术干部支援恢复重建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技术帮扶。省交通厅在省内非重灾区选派优秀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对口支援重灾区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质量监管。省交通厅质量监督机构对一类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直接监督,对二类项目进行指导,其余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市(州)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四)督导服务。省交通厅成立“5·12”汶川地震灾后公路恢复重建督导服务组,围绕前期工作进度、质量管理体系、各项政策落实及资金筹措使用等方面开展督促、指导、服务工作。
(五)通行保障。统筹考虑灾区恢复重建的全局,妥善处理好加快公路恢复重建与灾区物资运输和人员进出的矛盾。公安与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边施工边通车的管理,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确保工程顺利推进、车辆通行安全;必须断道施工的,要制定绕行方案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六)工程验收。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客运站点恢复重建工程交(竣)工验收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规范程序、严格把关。
七、强化工作责任
(一)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将灾后公路恢复重建纳入目标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罚;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灾后公路恢复重建进展情况。
(二)质量责任。实行业主、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责任终身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
(三)安全责任。恢复重建工程要科学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车辆通行安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相关管理者的责任。
附件:1.四川省高速公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表(略)
2.四川省国省干线及重要经济干线公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表(略)
3.四川省市、县级客运站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