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暴雨洪涝灾后恢复
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13〕32号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持续遭受特大暴雨袭击,引发严重洪涝灾害及次生灾害,给受灾地区带来重大损失。为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及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
认真落实救济救助政策,搞好物资调配和发放,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扎实做好房屋倒塌群众过渡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保障灾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基本生活。加强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管理,切实做到“五有”(有饭吃、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三防”(防疫、防火、防次生灾害)。
二、做好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和恢复重建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抓紧开展受损房屋鉴定,经评估通过维修加固可以使用的,要指导帮助群众加快实施维修加固。加强技术指导,帮助房屋损毁群众重建住房,重建选址要避开地震断裂带、泄洪通道以及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点。把住房重建与新型城镇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老城区和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在尊重居民意愿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上,适当集中建设,配套完善公共设施。
三、尽快恢复农业和工商业生产
抓紧抢修受损农田、畜牧渔林业基础设施,尽快扶苗洗苗和理沟排湿晾苗,加强田间管理,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积极组织和调剂种子、种苗等生产资料,抓紧开展改种、补种、补栏、补苗。按照大春损失晚秋补、种植损失养殖补、农业损失劳务补、农村损失工商补的思路,指导帮助群众多渠道增加收入。加强油、气、电等要素保障和生产物资调运,尽快恢复工业生产,抓紧恢复商贸服务业。
四、尽快恢复受损基础设施
抓紧修复受损公路、农村道路等交通设施。尽快恢复损毁堤防、水库、渠道、水闸和农村饮水工程。加快恢复城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防涝、垃圾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通信网络。抓紧恢复受损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五、综合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以完善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流域综合管理体系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依法治水、科学治水,进一步完善和实施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在重点受灾县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落实监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实施工程治理。坚持自然修复与工程治理相结合,抓紧修复受损植被,加快建设沿江、沿河生态保护带,大力推进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气象、水文、国土对山洪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完善防灾减灾设施。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根据中央和省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及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资金用于抢险救灾、安置群众、恢复重建,从6个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按照遇难人员每人5000元标准向遇难人员家属(直系亲属)发放抚慰金。二是对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实行临时生活救助,给予补助。三是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房可住的农户自建简易住房,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过渡安置补助。四是对因灾房屋倒塌、掩埋或严重损毁必须重建住房的农户,按照户均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因灾房屋受损需维修加固的农户,按户均3000元的标准发放维修加固补助。五是对受灾市(州)、县(市、区)应急抢险救灾和灾损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修复以及农业生产恢复给予适当综合补助。六是省直相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中央抢险救灾、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分配省级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受灾市(州)、县(市、区)倾斜力度。以上重建补助政策实施范围为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和省减灾委、民政厅启动应急响应的受灾范围;民政救济、农房重建和维修加固补助政策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分担比例分级负担,查实数据、据实结算。
同时,对接相关规划,优先安排重建项目建设,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保障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优先核定用地规模,建立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加大金融、产业等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灾区实行差别化的金融政策,支持住房重建、公共设施重建等;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支持灾区产业恢复重建;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
七、加强组织领导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到人,有序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强化要素和技术保障,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服务,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灾区突出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