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川府发〔2011〕35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精神,全面落实《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四川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确保到2012年按可比口径计算的全省各级各类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全省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18%,以后年度随着财力的增长进一步提高”的目标任务(以下简称18%目标),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投入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川、人才强省”战略,始终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作为全省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切实增加教育投入,不断健全公共财政教育保障机制。四川是教育资源大省、人口大省,加大教育投入,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近年来我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2001—2010年全省财政教育投入从约85亿元增加到约541亿元,年均增长22.8%,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均增长幅度;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7%。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我省教育发展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短缺,义务教育城乡发展不均衡,高中阶段教育基础条件薄弱,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亟待加强,部分市(州)、县(市、区)教育投入有关规定未严格落实到位,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机制还不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迅速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深入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放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按期实现18%目标,时间短,任务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把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资金全额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二、严格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地要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有明显提高。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从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执行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足额征收。
(二)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的要求,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足额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及相关税费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制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依照规定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建立健全征收管理、使用机制,确保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严禁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四、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教育经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川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推动教育改革创新,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一)合理安排使用教育经费。一是积极支持实施重大项目,重点支持我省规划纲要确定的“八大教育提升计划、九项重点建设工程、十方面重点改革试点”,着力解决教育关键领域和重点薄弱环节。各级在安排使用教育经费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重点保证重大项目的实施,推进全省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解决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使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教育公平。大力支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三是优化投入结构,统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协调发展,把经费投入和资源配置的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发展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一是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规章制度。二是强化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信息公开。三是明确管理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四是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经费的全过程审计,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五是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着力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五、落实责任,加强监测
(一)强化政府统筹。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对本地教育经费投入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教育经费投入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政府统筹协调力度,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健全领导机制和决策机制,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财力、更多的精力发展教育事业。省政府将进一步增强统筹责任,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二)落实部门责任。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相关税费全面开征、足额征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确保教育投入资金的落实和及时足额拨付;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中央和省相关规费减免政策规定,支持各类学校发展;教育部门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高效使用;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审计力度,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各项政策纳入考核目标,及时监测分析,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对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状况作出评价分析,严格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及时报告省政府,并作为省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