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
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川办函〔2010〕42号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10〕2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污染源整治成果,切实改善和提高我省的环境质量,促进“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的顺利完成,省政府决定继续开展重点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对180家工业企业和4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限期治理(见附件1、2)。其中15家工业企业和6家畜禽养殖场的限期治理纳入省政府挂牌督办(见附件3、4)。
二、治理要求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狠抓落实,确保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制订污染治理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于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依法停产治理,治理后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考核验收标准按照原省环保局、原省经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09〕60号)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8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府函〔2008〕36号)规定执行。
附件:1.2010年省级限期整治工业企业名单
2.2010年省级限期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名单
3.2010年省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工业企业名单
4.2010年省挂牌督办限期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名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