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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37号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省农业银行 省扶贫办 省残联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地扶贫开发工程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努力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使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残疾人经济收入稳步提高,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已经解决温饱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奔小康社会。

统筹安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财政资金,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切实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的有关精神,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使残疾人劳动就业普及、稳定、合理。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工作。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省地方税务局代收,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研究制订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相关费用减免办法,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做好残疾职工稳定就业工作,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工疗、盲人保健按摩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范围计算单位残疾人就业比例,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1.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根据残疾人特点积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2.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大力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再就业救助对象。政府投资开发或政策性扶持项目新增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

强化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具备特殊培训手段和条件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残疾人定点、定向培训基地;根据残疾人自身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进一步开展免费定向培训;对在各类培训机构中接受职业培训且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给予适当补贴;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宣传、表彰残疾人职业技术能手。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城市低保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分类救助原则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1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将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策,确保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建立残疾人低保和五保供养情况专项统计。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我省尚有部分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服务。社区建设协调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措施。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发挥社区残疾人协会的作用。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区群众活动;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社区环境,开辟适合残疾人的活动场地、项目,配置适宜残疾人使用的设备、器具;大力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的社区康复;在社区服务网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机会;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家政、子女教育等帮扶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特别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努力解决因盲致残致贫问题,加强县级医院眼疾治疗能力,扩大就地就近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覆盖面;组织医疗队为边远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重视和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加大投入,解决部分地区、部分人员因病先残后贫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幼儿园、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康复训练服务网络,开展肢残人功能、智残人能力、盲人行走导向、聋儿听力语言、助视器配戴、精神病防治康复等训练与服务,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机构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学生进行体检和康复指导。逐年增加残疾人事业经费,保证残疾人事业需要。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八)建立残疾人教育网络,改善特殊教育条件。重点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建立并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列为“普九”验收的重要指标;已经通过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市、区)在复查时,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残联要作为同级政府检查验收的成员单位。力争在“十一五”期间使我省城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

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建立特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开设特教专业,培养特教骨干;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不得因残疾而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拒于校门之外。

切实改善现有特教学校办学条件,新建、改扩建一批特教学校。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到2007年底以前,使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所有残疾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整合教育资源,拓宽教育渠道,建立助学金制度,实施教育贷款,帮助残疾大、中专学生完成学业。在特殊教育学校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有计划建设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残联要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九)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继续加强和完善对残疾人的救助、救济、补贴等特别扶持措施和其他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行业优势开展相关的残疾人政策研究,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政策依据。

(十)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等原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各地要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稳妥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实际问题。

(十一)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各市(州)残联要设置残疾人法律维权专门工作机构,县(市、区)残联要逐步配套完善工作体系;各市(州)、县(市、区)残联要协同当地司法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社区以及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残疾人法律维权工作岗。

(十二)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并将其纳入“四五”普法验收和我省普法规划;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提供全方位帮助;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切实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三)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扶残助残工作网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制订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特、难、急问题。

政府投入或捐资修建的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捐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认真组织“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康复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

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统筹安排;政府各部门要实行对口帮扶,不脱贫,不脱钩,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残疾人工作;广泛开展“单位包户”、“定点联系”、“对口帮扶”、“红领巾助残”、“众帮一”、“一助一送温暖”等群众性的帮、包、带、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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