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要
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的意见
川府发[2008]24号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四川是矿产资源大省。为推动我省重要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共赢开发、和谐开发,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我省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基本原则
(一)民生为本、利益共享。通过开发一方资源,做强一方产业,带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群众的利益,确保当地群众长期受益。
(二)就地转化、深度加工。坚持按规划开发矿产资源,充分挖掘矿产资源利用潜力,着力于矿产资源就地转化、深度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强势。
(三)保护生态、科学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开发矿产资源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注重开发与保护同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产业
(一)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在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基本取向的前提下,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能在我省进行就地转化和深加工的工业项目及与我省矿产品深加工项目相配套的工业项目。
(二)重点规划勘查区的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承担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重点勘查项目和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探矿权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国有独资大企业大集团。非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探矿权确需协议出让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大企业大集团。
(三)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采矿权,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有深加工项目或为我省深加工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国有独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国有煤炭、火电企业合作联营。
(四)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或以让其他企业参股、入股等方式变相转让,省内国有企业间煤电联营除外。协议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应将生产的矿产品优先满足省内企业的需求。煤炭应优先保障我省对电煤和重要产业原燃材料的需求。
(五)做大做强矿山企业和资源深加工企业。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优化矿山布局。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资源深加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和兼并,提高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
(六)推进资源就地转化和深加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矿产资源产出地,特别是在资源富集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应当将矿产品在当地进行深加工或将矿产品供给当地加工企业,实现资源就地转化。
(七)因条件限制不宜在当地进行深加工,需跨县(市、区)、跨市(州)的,可实行“飞地经济”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矿产地以外的县(市、区)、跨市(州)建立矿产品深加工企业,或将矿产资源供给省内其他地区的企业进行深加工和资源转化的,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州)、县(市、区)分享部分,资源输出地可参与分享,具体分配比例由两地政府自行协商。资源输出地也可将其引进的资源转化及深加工的资金和项目,在省内其他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区确定的区域设立企业。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州)、县(市、区)分享部分,由两地政府自行协商分享。
(八)今后凡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资源深加工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强化对钒钛、稀土等重点矿产品和中间产品的调控,加快建立以市场为主、政府推动为辅的原矿和中间产品的配置体系。引导无深加工项目的矿山企业将采出的原矿优先供给我省技术含量和加工深度高的企业,并签订长期合同。
(九)切实将《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加大地质勘查基金投入,引导和拉动社会投资,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加强重点成矿区带、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三、构建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和惠民利民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需占用草场、林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并将土地和各类地上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矿产资源勘查需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林地及其他土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因矿山建设或开发,造成当地群众财产损失的,矿山企业应当全额赔偿;造成当地交通、电力、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影响程度,依法给予赔偿;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使耕地、草原、林地受到破坏的,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耕复垦、植树种草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二)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矿区范围使用的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林木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对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占用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所得,由资源开发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民内部分配方式,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同时,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利益共享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的分成所得部分原则上应分别将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如改善水利、用电、交通条件,建立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巩固和发展义务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其余部分可投资用于与地质勘查单位及其他公司合资、合作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以及用于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省级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有关规定,以项目方式全部用于矿产的勘查、保护、管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四)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矿业权人转让采矿权给注册地在资源所在地区以外的企业的,受让人应当在矿产资源开发地注册。
(五)鼓励和支持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捐资建设资源开发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资源开发企业用于当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依法在税前扣除。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和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一)矿山企业必须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坚决制止乱采乱挖、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格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不得破坏和危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安全;矿产资源开采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职能部门预先核准,对危急生态安全的探、采矿项目不予核准。矿山企业达不到生态和环保要求、不履行环保责任与义务的,依法责令退出矿产开发领域。
(二)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我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按照矿区范围、赋存条件、开采方式和矿种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具体按《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制勘查区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探矿权设立,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报告交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设立探矿权,探矿工程造成环境破坏的必须进行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环保、安监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积极组织开展对已闭坑、已废弃等无主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并将治理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治理力度,解决我省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
五、依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执法,严厉查处涉矿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生产作业秩序,切实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涉矿违法违规案件、矿产资源开发破坏生态环境或损害群众和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上述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我省重要矿产资源矿种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