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
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办规〔202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7日
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聚焦激发有效需求、培植增长点,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一)实施高质量发展激励。按照成都市、7个区域中心城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其他市州(不含阿坝州、甘孜州)三类区域,省级财政对2024年二季度、三季度经济贡献突出的市州,继续实施分区整体激励政策,鼓励各地多作贡献。(责任单位:财政厅)
(二)继续顶格实施创业税收优惠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顶格实施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上限240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三)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激励。对2024年二季度和三季度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占全省投资比重等因素测算,综合排名前50位的县(市、区),省级财政给予定向激励,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鼓励各地多拉快跑、多作贡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实施省内银行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激励。对2024年12月31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8%以上的省内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量的0.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五)实施重大产业项目投资贷款财政贴息。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在《全省500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四川省100个服务业重大项目清单》中,投资进度超过序时进度的民间投资项目的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年利率1.5%给予不超过半年的一次性财政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
(六)实施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激励。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规上工业企业竣工投产且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省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激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七)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发放特色产品消费券。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结合重大促消费活动,聚焦川酒、川茶、川菜、川丝绸、川药材等川字号特色产品,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30%的优惠比例,面向消费者分批分类分档发放消费券,助力企业拓展市场,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九)实施二手车销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实施旅行社入境游激励。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接待来川入境游过夜游客达到3万人次、5万人次、10万人次的旅行社,省级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7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四、推动外贸提质增效
(十一)实施外贸企业进口激励。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能源矿石、化工原材料、粮油等大宗商品和优质消费品的外贸企业,以及引进培育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贸易结算公司、国际供应链公司、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其经营状况、进口情况等指标综合考评,省级财政分类分档给予激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十二)实施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搭建省级中小微外贸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对上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统保平台投保、保险费率不超过0.09%的,保险费由省级财政据实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五、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十三)实施地方法人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激励。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于1年期LPR+40BP(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基点)的贷款,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加大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力度。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安装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非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5%提高至6%,夜间(23:00至次日6:00)行车通行费优惠由6%提高至8%;安装ETC的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5%提高至20%;安装ETC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30%提高至60%。优惠政策就高执行,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十五)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应为首次参保)的企业,给予招工成本补贴,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至1000元。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参保系统信息直接向企业发放。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六)加大“转企升规”激励力度。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净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0.6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七)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定向采购激励。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支付采购金额较2023年同期增量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八)实施机器人和无人机等重点产品推广应用激励。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机器人和工业无人机产品生产企业,省级财政按该类产品同比销售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和责任分工,健全政策落实机制,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州)要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便利度、执行力。优化资金拨付机制,加强跟踪督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确保应享尽享。
以上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