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企业原拖欠离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川府函[2005]178号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1998年6月我省实行“两个确保”以来,各地高度重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没有发生新的拖欠。但在“两个确保”以前,由于采取“差额缴拨”,即由企业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了历史性拖欠,影响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企业在1998年实行“两个确保”以前拖欠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予以一次性补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发的原则
拖欠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补发由企业负责。确有困难的,以市(州)为单位,按照市(州)政府筹集一部分、省补助一部分,利用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予以解决。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责补发;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98年6月前参保但现已破产、关闭企业和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原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企业原实际拖欠金额由各市(州)政府负责进行清理认定,从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筹集的渠道负责组织全部补发。
省补助部分以1999年各市(州)上报的原拖欠金额为准,减去今年3月底以前各地已补发金额,作为实际认定拖欠金额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组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好工作方案。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共同抓好这项工作的实施,把好事办实,让企业离退休人员满意。
(二)严格补发政策,确保落实到人。企业要对原拖欠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逐人逐月核实并造册张榜公示,由企业监察、工会部门进行监督。要严肃纪律、严格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做到公开、透明。
各市(州)对企业上报的实际拖欠金额、补发名册和公示情况报告进行县(区、市)初审,市(州)复核,对已破产、关闭企业要依据原始上报材料审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放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责。其他企业的发放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社会化渠道实施,确保一人不漏、一分不少地补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对已经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应补发的养老金,直接发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三)各市(州)政府要按照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补发资金落实方案,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拨省级补助资金。年底前,各市(州)务必全部解决企业原拖欠基本养老金问题并将补发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