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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

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21〕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坚守水生态安全和水旱灾害防御“两条底线”,坚持建管并重,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快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保障其充分发挥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坚实的支撑。

(二)目标任务。2022年年底前,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按轻重缓急,对病险程度较高、防洪任务较重的水库,优先实施除险加固;完成对已实施除险加固,但未全面完工或未竣工验收小型水库遗留问题的处理;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基本实现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2022年年底前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加快建设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和小型水库安全监测等设施并投入运行,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提升管理标准化水平。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三)分类完善支持政策。按照相关实施方案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处理好存量项目与增量项目的关系,切实把隐患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大中型水库方面,对已完成安全鉴定并纳入相关实施方案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不足部分省市县共同负担,省级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2000年以后建成的要进一步查清病险原因,督促落实相关责任,如有违规问题要严肃问责;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未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省市县共同负担,省级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原因发生病险的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予以支持。

在小型水库方面,对已完成安全鉴定并纳入相关实施方案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予以补助支持;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未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省市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对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地方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保障小型水库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维修养护及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四)定期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严格执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有关要求,优化安全鉴定程序,认真开展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意见审定,找准安全隐患和病险问题,针对性提出治理措施,切实提高安全鉴定工作质量;定期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确保当年到期、当年完成鉴定,新鉴定出的病险水库第二年实施除险加固,实现水库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常态化。各类水库安全鉴定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自筹解决。(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各地应编制“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过程监管和责任监管,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管,在确保工程和资金安全基础上按期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在水库安全隐患消除前,制定病险水库安全运行控制措施并限制运用。对已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加快竣工验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在解决安全鉴定出的病险问题之外,应以大坝不漫顶为原则,逐库复核解决防洪标准低泄洪能力不足的问题,增强保坝能力。(财政厅、水利厅、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水库运行管护。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逐库修订完善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推进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水库运行标准化管理体系,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管护责任,实行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大带小”代管小型水库、基层机构力量按片区“小小联合”统一管护、政府向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等模式。(水利厅、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创新水库管护机制。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逐库明确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健全制度、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探索“水管单位管理、平台公司运营”的新型管理模式。切实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发挥其撬动作用。积极培育管护市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管理,有序引导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水库管护。探索水库及配套设施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进一步核实全省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数据,完善水库运行管理信息,实现注册登记、责任制落实、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应急管理、降等报废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利用水库基础信息数据,提高运行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健全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加快建设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积极推广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为水库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财政厅、水利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九)妥善实施水库降等报废。建立健全水库降等报废退出机制,对功能萎缩、规模减少、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经过充分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责任

(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所属水库安全管理、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总责,建立健全科学管护机制,明确水库建设和管护主体、责任及资金渠道,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十四五”相关计划,并作为安全生产、河湖长制工作重要内容,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落地见效。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避免水库“久病成险”。(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资金投入保障。落实地方资金投入责任,制定水库运行管护定额标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优化财政资金安排,落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经费保障。对财力较弱的县(市、区),省市级财政适当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将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加大支持力度,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扣减补助资金。健全市场化机制,通过盘活资产等方式,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承担部分管护费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部门监督指导。水利厅应健全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按规定开展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积极争取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央预算内投资。财政厅负责安排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中央下达及省级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国家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问责有关要求,以“四不两直”方式,持续开展水库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稽察督导和工程质量巡检,督促有关地方依法依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水利厅应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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