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7]41号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要求,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根据财政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安排意见,现就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目前我省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各种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随着我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发展,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助方式,建立市场化的防灾减灾机制,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保险企业拓展农村市场,增强保险实力。
2004年以来,我省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并取得了一定经验,得到中央有关部委的肯定。财政部将我省作为6个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之一,既是对我省过去工作的认同,也是对我省下一步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保险企业要从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抓实抓好。
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投保人灾后恢复生产、促进保险机构可持续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
1.试点工作基本原则: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既定的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试点市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起引导作用,保险机构的选择、保险风险的化解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
共同负担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户或龙头企业共同负担农业保险保费。只有在各试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户分别承担一定比例保费的前提下,
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
稳步推进是指保费补贴在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产业化程度较高且地方政府能提供部分补贴的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2.保险经营原则:低保障、广覆盖;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
实行低保障起步,保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和生猪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保大灾为主,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
实行试点市(州)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封顶方案,合理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确保试点工作的可持续开展。
三、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基本方案
(一)保险试点品种目录。试点品种目录为水稻、玉米和生猪。各市(州)原则上应对3个品种都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各地根据地方农业特色还可选择目录外的其他品种作为本地财政扶持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
(二)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种植业保险以大灾如旱灾、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内涝、雹灾、冰冻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
险。保险分为一般自然灾害和旱灾两类,按低保障原则实行不同的费率和保障程度,由参保者自愿选择。生猪保险以自然灾害和疫病造成生猪死亡为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障。
(三)试点地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展开。各市(州)人民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提出试点申请。试点申请包括保费补贴试点方案和农业保险推动措施。试点市(州)
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选择部分县(市、区)作为试点区域。
(四)参保对象、方式。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贯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以引导生产者和龙头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原则上各试点市(州)的种植业承保面要求达到试点品种种植面积的40%,生猪承保面达到出栏数的20%。
(五)保险机构。采取政府与保险机构联办的合作方式。保险经营机构对政策性农险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我省由具有较强实力、已先期开展了试点工作的人保、中华联保和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承办。各试点市(州)人民政府从中选择1家公司开展本市的试点工作,原则上同一险种由1家公司承保。农险条款、费率由省统一制定。
(六)农业保险保费。
1.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对试点品种的保费补贴,除中央补助25%外,省财政补助25%,各试点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20%。市(州)、县(市、区)财政的分担比例由市(州)财政自行确定。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007年各试点市(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应于6月底前筹集到位。
2.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财政支付。为承担今后巨灾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超赔责任是指保险赔付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部分而产生的赔付责任),省、市、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年预算安排。当年如有结余,不抵减下年度预算,作为保险超赔和巨灾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按保费补贴年度计划提前向保险经营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
(七)风险管理。在试点阶段实行试点市(州)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试点市(州)保费3倍以内封顶并承担在此以内保险赔付责任的方案。试点市(州)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保险经营机构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试点市(州)财政分担。
(八)理赔支付。保险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两次进行,损失发生后,先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的50%的预付赔款;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年全市(州)总赔款后再进行个案清算。全市(州)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的3倍以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市农险保费的3倍,则个案赔款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全市(州)农业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再扣减预付赔款后的额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单中注明“全市(州)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3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3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试点市(州)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接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农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试点市(州)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险机构相关业务的开拓和落实。
积极参与并创造条件支持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分散保险风险。加强对试点运作及项目的监管,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建立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运行监控体系。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魏宏担任,副组长由副省长郭永祥、黄小祥担任,省级相关部门及保险经营机构省分公司的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承办。
各试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要加强组织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增强广大群众的保险意识。各试点市(州)要根据省制定的政策落实财政补贴、以险养险等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畜牧、水利、气象、保监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