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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

规划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829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精神,为实现汶川地震灾区“三年基本恢复、五年发展振兴、十年全面小康”的总体目标,科学重建美好新家园,必须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在重建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规划实施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充分认识到灾后恢复重建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全国各地区的无私援助,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有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众志成城、自强不息的精神支撑,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要进一步坚定灾后恢复重建的信心和决心,围绕总体目标,抓住恢复重建的机遇,为灾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落实责任主体

市(州)、县(市、区)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相关市(州)、县(市、区)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每项工作有领导负责,有部门牵头。要细化工作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要抓紧编制实施规划,做好向上争取支持、对下帮助服务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指导支持市(州)、县(市、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工作,主动加强与中央相关部委的汇报衔接,及时了解政策信息,争取中央更大支持。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和发展意愿,发挥广大灾区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广大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互帮互助、苦干实干,用自己的勤劳双手和辛勤劳动重建美好新家园。

三、加强实施准备

(一)加强规划衔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实施规划和项目规划。总体规划是专项规划和实施规划的基本依据,实施规划是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的具体细化。各地在编制实施规划时,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与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充分衔接,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实施步骤,细化完善工作措施,把恢复重建目标任务细化落实到一个个具体项目。

(二)编制实施规划。相关市(州)、县(市、区)要在省直相关部门指导下,抓紧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和项目规划。未进入国家规划的12个县(市、区),要在省直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施规划,并报省灾后重建规划组审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余88个一般受灾的县(市、区),应编制项目规划,项目规划由市(州)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规划编制的内容包括:规划实施背景、重建目标、重建任务、政策措施和实施保障等。实施规划中的重建任务要具体明确,项目要分级分类,政策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明确资金需求和筹资渠道,对各类筹资来源进行测算,做好资金平衡。

(三)推进项目启动。项目是恢复重建的落脚点,是各级规划实施的基础。要在先期启动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级、分类、分阶段推进项目建设,把项目具体布局落实到灾后重建的地域空间。重点抓好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恢复重建等项目建设,严格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布局、选址要求和各类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建设计划,防止盲目建设。先期启动的交通、供水等恢复重建项目,要尽快明确实施主体,搞好资金平衡,组建项目业主,规划审定后立即实施。

四、创新工作机制

灾后恢复重建要注重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为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效能创造条件,包括创造良好的环境、制定落实科学重建的支持政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等。要充分发挥市场“无形的手”的作用,充分运用政策的引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意图。要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上政策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细化完善配套措施,研究制定一批既符合本地实际、又符合国家和省政策精神的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意见,形成合力。综合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产业、就业等政策手段,建立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资的重建机制。要创新力量整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对口支援和灾区群众的作用,形成整体合力。要创新项目建设机制,对于产业建设项目,要更多地通过市场手段来推动。

五、加强物资保障

灾区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恢复重建物资,及时调运,保障供应。要对恢复重建物资的货源组织、运输保障给予支持,组织好水泥、建筑用钢材、砖瓦、工程机械等恢复重建物资的供应、运输,做好协调。加强对恢复重建物资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物资质量。对进口的物资,要加强与海关等部门的衔接协调,依法检验检疫并及时验放。切实建立完善建材特供机制。认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加大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建材价格基本稳定。

六、强化监督管理

灾后恢复重建涉及项目多,资金总量大。各市(州)、县(市、区)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确保恢复重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自觉加强资金、项目和重要物资的跟踪与管理,建立完善人大、政协和社会各方面广泛监督的机制。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确保建设质量。

附件:灾区规划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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