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22〕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川办函〔2018〕1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省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的“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省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生态环境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省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包括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气象局。
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厅,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省专项工作小组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省专项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2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网信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督促有关重点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在保障全省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配合督导全省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教育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科技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公安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省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督导各市(州)政府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并动态更新。
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各市(州)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大餐饮油烟直排、露天烧烤、城市垃圾焚烧、城市秸秆落叶焚烧等监管力度。
交通运输厅: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督促指导各市(州)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管控措施;督促有关市落实港口大气污染管控措施。
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商务厅:负责协调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车淘汰工作。
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和防护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各地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应急厅: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
省国资委:督促省属相关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省市场监管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省林草局:督促指导各地加大国土绿化力度,加强湿地建设和保护;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林下可燃物计划烧除,减轻空气环境污染。
省广电局: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省气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生态环境厅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 市(州)组织指挥机构
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处置。
3 监测会商与预警
3.1 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 会商
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依托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专家组根据会商研判结果,每周形成周报报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区域预警时,提前1—2天上报发布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的城市、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省专项工作小组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3 预警分级
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4 预警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区域预警和城市预警。
预判3个及以上相邻市(州)同时达到一定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
单个市(州)预判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城市预警。
接到生态环境部、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相关市(州)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涉及城市,依托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开展成渝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加强与重庆市毗邻地区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可根据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5 预警发布
区域预警发布:预测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前1—2天发布区域预警信息。
城市预警发布: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市(州)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有效落实。
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
3.6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以较高级别的预警标准启动预警。
区域预警解除由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审批,城市预警解除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3.7 预警审批程序
预测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专项工作小组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区域预警建议的等级、范围等情况,及时组织监测、科研、管理等相关人员会商研究预警发布,起草形成预警发布函并按程序向省政府上报预警信息。
发布区域黄色预警,由生态环境厅厅长审批,并向省政府报备,由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区域橙色预警,由生态环境厅厅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审批同意后,由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区域红色预警,由生态环境厅厅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和省长审批同意后,由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发布。
城市预警发布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区域预警时,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应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城市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市(州)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2.1 总体要求: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2)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各地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各市(州)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按照绿色标杆工地评定标准,对工地围墙(围挡)设置、湿法作业、封闭作业、智慧监管、垃圾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地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5)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机动车限行纳入常规城市管理的,不纳入应急管控范畴,不计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
(6)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7)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2.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当地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当地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当地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当地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申报A级、B级绩效等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2.4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当地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3 区域响应
预判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会商研判结果及预警建议上报省政府后,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并向相关市(州)政府、省专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发出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相关市(州)应按程序启动城市响应措施,并按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求采取区域响应分级措施。
4.3.1 区域Ⅲ级响应措施:
(1)省专项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向相关市(州)派出专项督导组,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定期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2)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当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相邻区域污染传输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指导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
4.3.2 区域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区域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3.3 区域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区域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省专项工作小组向相关市(州)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当地政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省专项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5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各市(州)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相关信息报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城市,视情况向周边城市通报有关情况。
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省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州)政府通报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贵州、重庆等周边省(市)沟通。
6 新闻发布
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省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8.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8.3 物资保障
各市(州)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 预报能力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省、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测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省级预测预警平台与各市(州)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
8.5 信息联络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9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10 附则
10.1 预案编制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对标对表、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向社会公布。
10.2 预案备案
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生态环境厅和各市(州)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市(州)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工业源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10.3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10.4 预案修订
各地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势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
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