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地质灾害
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应急规〔2024〕2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经2024年第11次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23日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22〕68号)、《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川财建〔2020〕127号)、《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财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或负责组织开展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是指因地质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项目。
第二章 应急处置项目确定
第四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市(州)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二)除上述情形外的,参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五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确定主体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向项目确定主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灾害概况材料。包含灾情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可能受威胁人员数量和重要设施等。
(二)拟开展应急处置项目情况。包含处置方案、拟完成工期、预估投资金额等。
(三)项目具有应急处置属性的说明材料。包括对项目紧急程度、必要性说明,及至少3名专家对项目紧急程度、必要性的评估意见等。专家应由应急管理部门在应急专家库中择优选取。
(四)确定主体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应急处置单位储备库建设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单位储备库。储备库包含应急测绘类、地质灾害类等2类单位。其中,省级储备库中应急测绘类单位一般不少于5家,地质灾害类中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原则上分别不少于5家。市县两级可使用省级储备库,也可自行建立地质灾害类应急处置单位储备库,建立的储备库单位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并动态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对储备库单位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可对库中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但必须具备测绘、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并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接到任务后,人员和设备原则上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项目实施
第七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属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但应在各级应急处置单位储备库中选取承担单位。
第八条 项目业主由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担任,接受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确定主体的监督和指导。
项目确定主体或项目确定主体委托项目业主从各级储备库中随机选择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实施范围、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及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项目实施之日起10日内补签。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的除外。项目相关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条 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应按年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实施方案应包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成效、存在问题以及建议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前,应急测绘、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业主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在四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统计平台中填报,并动态更新项目实施进度。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相关收费标准、工程计价计量方式方法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相关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结算。
第五章 应急处置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完工后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对项目的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内容开展验收,验收标准参照有关行业部门标准执行。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确定项目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承包单位日常巡查监管,对违规确定应急处置项目、擅自扩大实施范围,不按时完成应急处置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应急处置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应急测绘、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因应急测绘、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洪涝灾害等应急处置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省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