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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我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5]169号 二○○五年八月八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我省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八日)

 

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已进入总体规划纲要草案和专项规划编制阶段,为进一步加快和推进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十一五”专项规划分类及编制目录

 “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分两部分:一是由省政府审定的重点专项规划;二是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衔接,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的行业专项规划。

(一)重点专项规划。根据“十一五”总体规划编制的客观需要,“十一五”将编制15项重点专项规划。

1.“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2.“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3.“十一五”及2020年能源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省水利厅、省煤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电力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制;

4.“十一五”及2020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省地方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5.“十一五”及2020年城镇化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6.“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7.“十一五”人才规划,由省人事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8.“十一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9.“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由省旅游局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10.“十一五”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11.“十一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12.“十一五”利用外资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招商引资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13.“十一五”以工代赈规划,由省以工代赈办负责编制;

14.“十一五”民族地区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委和甘孜、阿坝、凉山州参与编制;

15.“十一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参与编制。

根据国务院有关专项规划编制的改革精神,从2006年起省政府将采取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规划审批计划和编制计划的办法,逐项将专项规划纳入日常化管理轨道。

请省级有关部门于2005年10月31日前将2006年度拟上报省政府审批和启动编制的专项规划名录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行业专项规划。行业专项规划要在符合“十一五”总体规划要求,与重点项目规划、其他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前提下,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和行业职能负责编制和审定,具体衔接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专项规划编制程序

为保证专项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按程序编制,形成行为规范、衔接协调、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

(一)前期工作。专项规划牵头编制部门应拟定详细的编制工作方案,具体包括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作用、内容大纲、需衔接的领域、论证方式、编制进度及拟审定发布的机关等。

(二)起草。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在起草专项规划的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国防设施领域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人员、组织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三)衔接。为防止各项规划出现矛盾,确保全省各类规划合理、协调统一,专项规划要与总体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主动与总体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部门衔接。衔接内容主要包括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重点任务、重点领域的发展目标、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布局、重要资源开发等。

(四)论证。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在专项规划草案形成后,一是要委托省规划咨询委员会或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专家组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二是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论证、未形成论证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专项规划,不得报送省政府审定,更不得自行对外发布。

(五)发布。所有的专项规划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应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动,确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原程序编制修订后,经审定方可发布。

三、“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经费

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对列入重点专项规划目录的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规划专项经费中给予部分补助,不足部分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在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解决。行业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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