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的规定的意见
川办发[2005]42号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动我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制定以下贯彻意见。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建立和完善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按国有股份所占比重统筹部分省级文化集团利润,吸纳社会捐赠。
(二)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从未改制的文化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中按15%的比例安排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为保证文化单位转制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四)原事业编制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原有的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五)转制文化单位原已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转制和更名后继续执行。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后,原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六)艺术院团改制后,各级财政拨款按2003年拨款基数维持不变。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艺术院团生产优秀剧目和公益性文艺演出的扶持力度,适当增加优秀剧目创作和演出、人才培养等专项补助,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七)按《通知》精神,对经四川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八)对试点的文化企业集团,符合规定的可给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九)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照顾。
(十)文化产品出口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报批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十二)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互联网出版、数字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产品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成本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四)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土地扶持政策
(十五)国有文化单位搬迁时,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收回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依法进行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含土地出让金)全部或部分返还给国有文化单位用于修建新址,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其余部分缴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六)文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在改制时,原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依法采用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应依法确定租赁金标准。
(十七)按规定不需要保留国有资本的文化企业,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节余部分缴同级财政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经费。
四、鼓励投资文化产业,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八)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九)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十)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十一)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省广电集团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民营资本等其它资本。
(二十二)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除国家有明确限制的一般性文化企业的改制。
(二十三)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四)鼓励、支持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及控股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五、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与授权经营
(二十五)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有关程序要求做好资产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对清查出来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按规定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十六)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
(二十七)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作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
(二十八)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制。经批准组建的大型文化集团可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由集团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入政府监事会,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
(二十九)转制(或改制)为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文化企业、企业集团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文化资产的营运效益。
六、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定价原则
(三十)支持广播电视开展收费业务。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订。演出票价由市场决定。
七、建立企业收入分配机制
(三十一)转制后实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按岗位定酬,把收入与经济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经营管理者可按规定实行年薪制、期权制等分配办法,但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文化集团在董事会(管委会)设立专门机构,设计合理的员工薪酬制度。
(三十二)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引入市场机制,由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文化集团所属成员单位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由集团董事会(管委会)决定;文化集团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由集团董事会(管委会)提出收入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三)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职工工资全部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对转制单位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逐步纳入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单位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转制单位拨付。
八、建立社会保障机制
(三十四)转制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有关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做好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十五)转制前已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安排。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转制后的单位负责筹集。
(三十六)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三十七)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5年过渡期内的退休人员按企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由社保机构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转制后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历年积累的单位工资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结余可用于企业年金的建立。
(三十九)转制文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机构应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建帐比例按所在地社保机构统一规定执行。原有的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社会保障。
(四十)改制前、改制中从单位分流的人员、改制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以个人身份接续社保关系,社保部门应及时办理接续手续。
(四十一)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离休干部的管理,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2]34号)精神办理。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退休人员按中央、省委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向社区移交管理的文件精神移交社区管理,所在地社区负责做好社会管理的有关接收衔接工作。
(四十二)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女职工在生产、经营、服务等非管理、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比照女工人50岁的退休年龄和条件退休。
(四十三)文化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聘用单位参保关系所在社保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其中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文化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九、妥善进行人员分流
(四十四)文化单位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按照企业分流富余职工的办法妥善安置。
(四十五)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时可参照省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解决分流人员的办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十、核销文化单位转制企业改制后的事业机构及编制
(四十六)凡按《通知》精神及本意见进行转企改制的文化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核销该单位的事业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核销事宜并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四十七)文化单位转制、改制后,其名称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原则上允许使用原单位名称为企业字号。
上述政策适用于经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