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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印发《林草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林规发〔2024〕1号

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林草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林草局2024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3日

附件

林草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林草营商环境,引导林草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其委托的技术单位诚实守信,提升省林草局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依法向省林草局及其委托实施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受申请人委托编制有关申请材料或者办理申请的技术单位,依照法定、约定、承诺负有义务的,一并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申请人诚信,是指申请人(包括技术单位)依法向省林草局及其委托实施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时履行法律义务和践行承诺的状态。

申请人诚信管理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去诚信(以下简称失信)信息等。

第四条 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信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体系。

第五条 行政审批处(政务窗口)牵头负责省林草局(包括其委托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管理工作,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申请人诚信信息:

(一)林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二)省林草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及其他林草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推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文书等信息;

(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查询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等。

第六条 申请人诚信管理基础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包括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技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等;

(三)所涉林草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决定书文号等。

第七条 申请人诚信管理守信信息是申请人在参与林草行政许可中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践行承诺、规范申请材料等行为的信息。守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申请材料遵守相关办事指南、技术规范、行业标准;

(二)申请材料一次性报送齐备,并且按规定及时完整上传有关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三)及时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者在其承诺期限内补正材料;

(四)没有属于失信行为的情形;

(五)其他守信行为。

第八条 申请人诚信管理失信信息是指对申请人诚信状态构成负面影响,并且经有关部门或机构认定、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申请材料不按照相关办事指南、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等要求编制,质量低下、粗制滥造、内在逻辑混乱,重要信息遗漏,低级实质错误较多并且无法现场更正;严重逾期履行或不履行限期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草行政许可;

(三)违背诚信承诺;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草行政许可;

(五)超越林草行政许可范围或者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应当依法取得林草行政许可的活动;

(六)其他失信行为。

第九条 对守信的申请人,根据其具体守信行为,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通过信用门户网站、省林草局官网、相关媒体、行业组织等进行通报、宣传;

(二)在省林草局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办理、延时服务等相关便利服务措施;

(四)适时在全省林草系统通报表扬;

(五)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条 对失信的申请人,根据其具体失信行为,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实行约谈,约谈对象包括申请人(法人代表或者项目负责人)、技术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技术负责人等;

(二)通告申请人、抄告所属行业组织;

(三)全省林草系统内通报;

(四)向有关社会信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

(五)申请事项纳入窗口重点审查范围,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六)在不减损申请人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前提下,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承诺办结期限等行政便利措施;

(七)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草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林草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及惩戒措施,按照《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失信行为,对申请人的惩戒期限为三个月到三年不等。惩戒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失信信息自然归零。

申请人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且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提前向省林草局提出诚信修复。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诚信管理信息、惩戒和激励措施有异议的,或者举报、提供其他诚信管理信息线索的,申请人、其他有关个人和组织均可向省林草局提出,相关处室或者直属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和反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4日。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市(州)审批权限内事项,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或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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