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8]31号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紧急行动,数万名医疗卫生防疫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全面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目前,灾区大规模集中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基本结束,卫生防疫工作已全面展开,没有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抗震救灾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但是,灾区的医疗卫生防疫形势仍然严峻,卫生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公共卫生设施严重不足,食品和饮用水安全隐患突出,特别是夏季高温容易导致传染病流行;一些重症伤员需要较长时间治疗,大批出院人员需要妥善安置,大批伤员需要康复治疗,部分残疾伤员需要装配辅助器具;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损坏严重,一些地方卫生人员伤亡较多,医疗卫生服务不能满足群众需要;一些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医疗支付能力普遍较弱。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部门协作,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54号),现就做好地震灾区下一阶段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重症伤员的医疗、康复和安置工作
(一)加强对重症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重症伤员医疗救治的组织和指导,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疗效果,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
(二)做好出院伤员安置工作。对符合卫生部规定出院标准的伤员,民政部门要做好其返乡安置工作。对于从省外伤愈返程的地震伤员,各地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赴省外就医地震伤病员伤愈返程工作的通知》(川民电〔2008〕102号)的规定抓好落实。对从省内救治地返乡的伤员和陪护人员的交通食宿补助,参照川民电〔2008〕102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积极推进伤员康复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地震出院伤员的后续治疗和康复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医疗机构应积极与各级残联沟通协调,对具备条件的截肢、截瘫患者要及时安装义肢或发放辅具,对于颅脑外伤、四肢骨盆伤等需要医院内康复的患者,应采取相应的医疗手段进行康复治疗,同时积极辅助以心理康复和心理危机干预。相关经费问题,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汶川地震出院伤员后续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8〕88号)执行。
二、落实卫生防疫工作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蔓延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灾区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围绕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确保防疫工作覆盖到所有村、所有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所有集中供水点,狠抓重点疾病、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防治策略,抓好基层,打牢基础,扎实推进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一)深入开展以治理环境卫生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灾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深入开展以健康教育、环境整治、除“四害”为重点的夏季爱国卫生运动。以集中安置点为重点,在确保“五有”(有防疫队、有医疗队、有厕所、有垃圾堆放处、有饮水供应点)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做好“四强化”(强化群众参与,强化环境卫生,强化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强化卫生评比公告),建立卫生保洁岗位和制度。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居民生活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受灾群众安置点的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和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防疫和消毒、杀菌、灭蚊蝇工作。
(二)加强疫情监测工作,保证信息及时报告。灾区县、乡政府要修复或购置疫情网络直报设备,进一步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搜索、分析和预测工作,加强聚集性病例的监测、调查与处理,防止疫病扩散。要加强鼠传疾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高度重视并切实防控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三)加强预防接种工作,及时开展应急疫苗接种。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适龄儿童疫苗及时接种,建立有效免疫屏障,防止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发展改革部门要保证疫苗的生产、供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疫苗流通的监管,保证疫苗质量。卫生部门要做好疫苗储备、运输和接种工作。教育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托幼儿童、学生及其他人群的预防接种组织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四)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政府食品安全总负责的责任。卫生、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和建设、教育、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尽快恢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安置点、集中生活区、建筑工地、学校、大型群宴单位及救灾物资集中分发场所的食品安全。加强农产品和捐赠食品质量的监管,严防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等不合格食品流入灾区。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农产品和食品流通秩序,保障市场供应。重点加强受灾群众安置点、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中供餐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改善集中供餐场所的食品加工环境和设施。要严防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卫生、环保、建设、水利和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水利和建设部门要加快受损供水设施和管网的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能力,特别是要尽快修复、完善饮水消毒设施,为受灾群众安置点配备必要的饮用水净化处理设施或消毒设备。要加强督促、检查各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厂饮水消毒制度的落实情况,落实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开展水质消毒后微生物、余氯测定。受灾群众安置点要配备必要的饮用水净化处理设施或消毒设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要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让广大受灾群众自觉增强防病意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特别要加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供水设施建设,保障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公共供水设施、集中供水点和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工作,做到信息共享。要尽快恢复灾区饮用水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五)加强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心理援助工作。进一步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增强群众卫生防病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心理援助工作,依托现有医疗、心理卫生服务网络,对不同人群特别是高危人员实施分类干预,及时治疗精神疾患。
三、尽快恢复灾区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要尽快将医疗服务、医疗收费和费用支付纳入正常管理轨道,尽早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有序、可持续运转。
(一)加快推进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恢复重建。灾区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并组织好临时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建立过渡期临时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机构,添置必要设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恢复检验检测条件。要按照“安全可靠、科学经济”的原则编制好灾区卫生系统恢复重建规划,优先安排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设施的恢复重建。
(二)切实保障重灾区县乡村公共卫生经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证重灾区公共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省政府对51个重灾县(市、区)县乡村公共卫生机构及村卫生专职人员经费给予补助,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具体研究落实。
(三)落实灾区困难群众过渡性基本医疗照顾措施。要尽快恢复灾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灾区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结束后,灾区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2008年底前,在重灾县(市、区)所属乡镇(社区)、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灾区群众安置点的临时医疗站对灾区困难群众实行过渡性医疗照顾措施,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传染病和卫生防疫。相应经费,由市(州)、县(市)政府统筹研究解决。省政府对重灾县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助,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具体研究落实。灾区困难群众的认定标准由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要积极推进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灾后两年,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并支付医疗费用,切实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的权益。
四、落实医疗卫生对口支援
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外支援与省内支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对口支援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在外省对口支援和省内“一个市州对口支援一个重灾乡镇”的基础上,在全省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包括卫生监督)储备队伍各1000名,实行医疗卫生一个市支援一个极重灾县(市),开展省内对口支援活动。各支援市要与受援地一起,制订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方案,明确支援医疗卫生人员的规模、结构和分布,落实好卫生帮扶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帮助灾区尽快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向灾区派出医疗、防疫队伍所发生的费用,由派出地政府统筹解决。
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要坚持地方政府为主、对口支援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的原则。灾区各级政府要保障必要的经费,中央、省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支持。各有关方面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今年实现以下目标:7月底前,灾区县、乡和受灾群众安置点普遍恢复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8月底前,全面完成灾区县(市、区)、乡(镇)和居民安置点过渡期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成对原有市、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用房安全鉴定工作,省有关部门对重灾县(市、区)给予指导和检查。9月底前,完成灾区县(市、区)所属村过渡性临时村卫生室的建设和恢复,开展市、县、乡级受损医疗卫生机构加固和维修工作,全面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秩序。年底前,基本完成灾区各级受损医疗卫生机构的维修和恢复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功能,配备比较齐全规范的临时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全面开展正常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