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
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府发电〔2010〕61号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为切实推进全省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核实工作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核实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精心组织,确保任务落实、工作到位。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要通过清理规范深入研究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措施办法,逐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建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省国资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全省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财政厅负责清理规范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为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各级相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分工合作。财政部门负责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统计汇总,组织开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和动态监控,推进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会计核算、统计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融资项目的清核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出资范围内融资平台公司的处置决定。金融办参与研究制定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协调。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情况的清理核实,提供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银行贷款情况,负责规范银行信贷管理和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
三、抓紧清理核实
(一)分级清核。融资平台公司清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核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核实工作,对本级清理核实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二)逐级汇总。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级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核实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市(州)财政部门汇总,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于10月20日前报财政厅。财政厅负责汇总全省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核实结果。
(三)分块审核。全省汇总结果按部门职责分工提交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由财政厅汇总经省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四、明确范围标准
(一)平台公司范围。根据国发〔2010〕19号和财预〔2010〕412号文件精神,此次清理核实的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二)清理核实内容。上述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人、注册时间、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现有资产等融资平台公司基本情况,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资金构成、资金缺口、财政承担资金以及分年资金需求等融资项目情况,举借来源、举借方式、资金用途、债务性质及偿债来源等债务情况,融资平台公司类别,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情况,贷款数额、手续和风险情况。
(三)清理核实标准。清理核实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和债务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标准。
一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
二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三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30%至70%(含3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
四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30%以下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
五类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主要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管理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
2.债务项目分类标准。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公益性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偿债资金70%以下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债务。
非公益性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