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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

权力的通知

川应急函〔2020662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决定委托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行政许可权力

将以下事项委托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实施,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不得再行委托。

1.设计生产能力80万吨/年以下露天矿山(50万吨/年及以下的露天采石场除外)、30万吨/年以下地下矿山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805030万吨均不含本数);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行政处罚权力

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相关行政处罚权力委托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在其行政许可范围内企业监管执法的过程中行使。

1.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3.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6.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7.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8.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9.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0.对非煤矿矿山企业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1.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2.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3.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处罚。

以上行政处罚权力来源于《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

二、调整事项

将以下事项审批权限调整到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各级按照调整后的事项范围依法履行相关审批职责。

(一)设计生产能力80万吨/年以下露天矿山、30万吨/年以下地下矿山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勘探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80万吨、30万吨、5000万元均不含本数)

(二)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生产剧毒化学品和跨市(州)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三)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生产剧毒化学品和跨市(州)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取消事项

取消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委托事项衔接。通知生效后,委托调整事项已经受理未办结的,由应急厅继续完成审批工作;重新或首次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的,一律到属地市(州)应急管理局办理。应急厅核发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变更许可证信息或许可期限满的,到属地市(州)应急管理局申请办理。

(二)加强审批基础建设。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区行政许可和本次委托下放事项的基本情况,合理调配审批工作人员,配置相应的技术、办公设备,确保具备相应能力承接委托下放事项。

(三)加强委托监督管理。应急厅将对委托的安全生产许可、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受委托市(州)应急管理局有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审查把关不严、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定期报送委托情况。受委托市(州)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6月、12月最后一天向应急厅报送半年和全年委托事项工作总结。

五、其他事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由应急厅统一印制。根据受委托市(州)应急管理局审批机构的申请,由应急厅行政审批机构发放,其他许可证件由发证机关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标准进行印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使用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制证软件进行打印,按照应急管理部相关标准生成二维码,并实现扫码查询功能。

(三)应急厅将通过适当方式向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省级应急管理专家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安全监管局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州)如在工作中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向应急厅行政审批处反馈。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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