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
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0〕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0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
人口通告管理办法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由省政府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以下简称《停建通告》)。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减少对停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发布《停建通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符合全省水利、能源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已经确定,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已经完成意见征求。具体申报要件包括:
(一)河流水利水电规划批复文件或省级及以上水利发展规划。
(二)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施工总布置规划和水库影响区地质专题报告审查意见。
(三)大型水利工程方案(工程规模及总体布置方案)意见;中型水利工程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停建范围的专题审查意见。
(四)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停建范围说明、界桩布置设计图、工程占地区红线图。
(五)省级、市(州)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政府对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的意见。
(六)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界桩布设、开展实物调查、编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送审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计划。
二、申报办理程序
(一)《停建通告》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工程建设征地所涉及的县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政府。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相关市(州)政府联合或分别上报省政府。
(二)省政府收到发布《停建通告》请示后,转省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完成《停建通告》报件清核工作,形成办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三、《停建通告》有效期
《停建通告》有效期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征地移民规划期和实施期。规划期为《停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移民安置规划完成审核之日止,中型工程为1年,其中移民人口1000人以上的为2年;大型工程为2年,其中移民人口1万人以上的为3年。实施期为移民安置规划完成审核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四、《停建通告》有效期内应完成的工作
(一)规划期内应按核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
(二)实施期内应按程序全面开展移民安置工作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五、变更、延期、失效与撤销
(一)变更。《停建通告》发布后,因工程建设方案调整或设计优化,造成停建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用地数量和位置变化超过5%),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涉及需调整变更的停建范围重新申报。
(二)延期。《停建通告》发布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移民安置规划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逐级申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每个工程项目原则上可申报办理1次延期。
(三)失效与撤销。
1.规划期满未能完成审核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审核移民安置规划的,《停建通告》自动失效。
2.经审批(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能在3年内开工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向省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经省政府批准撤销《停建通告》。
3.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但建设期间未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连续停工2年及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向省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经省政府批准撤销《停建通告》。
4.市(州)、县(市、区)政府认为应当撤销《停建通告》的,应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5.《停建通告》失效或撤销后仍需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重新申报。
6.《停建通告》失效或撤销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受停建影响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方案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与所涉及的县级政府协商,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后,由市(州)政府联合或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六、组织与实施
(一)省政府发布《停建通告》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在建设征地区张榜公告。停建区域内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严格执行《停建通告》。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职尽责,按照《停建通告》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和矛盾,维护《停建通告》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停建通告》变更、延期、失效与撤销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在建设征地区张榜公告。
(二)停建期间,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维护好停建范围内既有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保障停建范围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停建通告》有效期内,禁止在停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应报省政府批准。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