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的通知
川扶贫发〔2018〕15号
各市(州)扶贫移民局(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规范验收程序,依据有关规定,我局修订完成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2018年11月27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
验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规范验收程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按照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顺序组织开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必备文件
第五条 验收主要依据: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四川省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移民安置设计变更文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以及相关批文。
(四)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五)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六)其他移民安置相关文件。
第六条 验收必备文件:
(一)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请示及省人民政府的交办通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提交的移民安置工作报告。
(四)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设计工作报告。
(五)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报告。
(六)蓄水阶段验收市(州)人民政府应提交蓄水阶段移民安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竣工验收应提交移民安置资金审计报告。
第三章 验收范围、内容和条件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范围为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
第八条 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包括:
(一)农村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恢复情况。
(二)城(集)镇迁建情况。
(三)工矿企业迁建或补偿情况。
(四)专项设施(含防护工程)迁(复)建情况。
(五)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
(六)新增滑坡塌岸处理情况。
(七)库底清理情况。
(八)移民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九)建设征地手续办理情况。
(十)移民档案建设和管理情况。
(十一)移民安置竣工验收资金审计情况。
(十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移民安置验收条件:
(一)截流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截流涉及的枢纽工程建设区、截流水位淹没影响区移民全部搬迁完毕,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2.截流范围内城集镇迁建已按计划完成。
3.截流影响范围内工矿企业迁建或补偿工作已按计划完成。
4.截流影响范围内的专项设施已按计划完成。
5.截流影响范围内需要的移民安置补偿费用已按计划拨付到位,移民个人补偿费已按进度兑付,土地补偿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已按进度兑付。
6.截流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已处理。
7.截流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已完成。
8.建设征地已经批准。
9.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已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二)蓄水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枢纽工程建设区、蓄水淹没影响范围内的移民全部搬迁安置完毕。
2.农村移民房屋建设已完成,生产发展措施规划基本落实,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3.城(集)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使用功能,移民房屋已建设,基本满足移民入住条件。
4.企业迁建或补偿工作已按计划完成。
5.主要专项设施迁建完成并恢复功能。
6.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妥善处理。
7.库底清理工作完成。
8.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兑付到位。
9.后期扶持工作已开展。
10.建设征地已经批准。
11.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已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
(三)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或调整规划全面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
1.农村移民房屋建设全面完成并入住,生产安置已全面落实,生产生活水平达到规划目标。
2.城(集)镇居民房屋建设全面完成并入住,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3.专项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4.企业迁建或补偿全面完成。
5.防护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6征用土地复垦任务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7.新增滑坡塌岸处理工作完成。
8.库底清理工作完成。
9.移民安置资金已全部拨付到位并通过审计。
10.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解决。
11.无群体性矛盾和问题,对已经和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和稳控预案。
12.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已落实。
13.建设征地已经批准。
14.移民档案建设和管理符合要求。
第四章 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验收组织:
(一)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分为自验、初验、终验。自验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
初验由市(州)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组织。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的,初验和自验可合并进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
终验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交办通知组织。
(二)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分为自验、验收。
自验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
验收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交办通知组织。
(三)终验(验收)委员会的组建。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终验(验收)前,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成立终验(验收)委员会,终验(验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单位为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副主任委员单位为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水利厅、市(州)人民政府,委员单位有省委政法委员会(蓄水阶段)、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州)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等单位,具体由主任委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移民安置终验(验收)委员会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长为终验(验收)委员会成员。终验(验收)委员会单位代表按照验收工作大纲(方案)开展验收工作,代表单位履行验收职责。
初验委员会可参照终验委员会组建。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自验、初验。
项目法人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移民对开展验收工作的意见,组织项目法人、综合设计(设代)、监督评估等单位进行自验。自验通过后,报市(州)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组织开展初验,初验通过后,报请省人民政府终验。
(二)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自验。
项目法人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移民对开展验收工作的意见,组织项目法人、综合设计(设代)、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等单位进行自验。自验通过后,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验收。
(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终验(验收)。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收到省人民政府交办通知后,组织开展移民安置终验(验收)前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现场检查。具备验收条件的,启动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终止验收。
终验(验收)委员会编制终验(验收)工作大纲(方案)、组织现场检查、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法人、综合设计(设代)、监督评估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专家组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终验(验收)委员会经会议讨论形成验收报告。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终验(验收)委员会协商处理,主任委员单位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验收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终验(验收)委员会单位代表同意。终验(验收)委员会各单位代表对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对验收报告持不同意见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录。
第五章 验收结论及应用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将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报告中提出后续工作要求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2014年10月30日印发的《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规范》(川扶贫移民发〔2014〕316号)和2015年7月29日印发的《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川扶贫移民发〔2015〕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