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
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川府发[2007]12号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去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假冒伪劣农资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巩固农资打假成果,根据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农市发[2005]13号)规定,现就构建全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监管(以下简称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准入制度
(一)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农资产品国家有明文规定设置许可的,必须具备许可资格;没有规定设置许可的,必须达到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对不具备条件及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农资或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得参与和从事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以租售、承包和挂靠等名义经营农资商品。
(二)严格农资产品的市场准入。农资产品的市场准入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监管机关的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许可。同时要加强许可后的监督,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或属经营淘汰产品的,一律依法注销或吊销证照。
二、积极培育发展农资产销主渠道
(一)培育壮大农资产销龙头企业。各地要结合实际选择一批信誉好、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农资产销企业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其做强做大,成为行业龙头和市场主导力量,保障市场供应,规范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多、散、乱、杂”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农资营销网络。依托供销社系统和农资产销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资直销、连锁、超市、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实施农资品牌战略,支持和引导营销企业直接到乡村设立销售网点,开展连锁配送业务,构建覆盖广大农村的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各地要结合农业部门开展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商务部门开展的“万村千乡”工程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开展的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探索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和模式,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三、大力推进农资领域诚信建设
(一)引导农资行业自律。积极引导农资市场主体建立农资生产和销售行业协会,制订行业公约、协会章程,倡导农资行业内部推行守法经营或质量公开承诺制,树立诚信经营意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二)建立农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各级农业、质监、工商等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农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和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监督、警示、规范、引导作用,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失信企业和个人,促使农资市场主体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赔偿制度,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开展农资市场主体诚信动态评价。有关部门要根据农资市场主体的资格、质量抽检、市场检查、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情况研究制订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评定信誉等级,实行诚信登记分类管理并在生产销售农资的企业、商店门面挂出信誉等级牌。对信誉好的单位给予扶持和鼓励并可免于例行检查;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单位要予以警示和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监测检查对象。
四、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一)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充分发挥农业部即将开通的《全国农资监管信息网》的作用,及时获取农资执法监管工作信息。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和利用《四川农经网》等有关网站建立全省统一的农资监管数据资料库系统,及时公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审批、审定、登记、备案、许可等信息,通报农资监管和监督抽查结果,实现农资监管工作网络化和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农资监管工作水平。
(二)规范农资经营主体管理。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农资经营主体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推行“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和“种子留样备查制”等农资质量监管制度,逐步规范农资监管模式。
(三)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农资社会监督网络,建立和落实好农资整治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民参与监督农资市场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并向全社会公布统一的农资监督投诉举报渠道和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信函地址,制订并完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案件统一受理程序,努力形成举报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体系。
(四)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工商、质监部门要分别建立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制度,在关键季节组织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进行质量监督抽检,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农资质量动态抽查,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农村。推行农资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在重点农资集散地和农资市场建立固定质量监测网点,对农资产品实行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和跟踪监督,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加强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大对本地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布虚假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对不按法定要求审定,只收费不审查的广告发布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狠抓案件查处。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对案情没有搞清楚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应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和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农资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提高查处效果。紧紧围绕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及农业机具等重点品种,突出县、乡、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在产品质量、产品标签、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造成农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快、从重、从严处理并依法向农民赔偿。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组织力量集中查处,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重惩处。实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跟踪指导,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营销单位、个人充当保护伞的政府机关、执纪执法部门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农资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和责任制
为进一步抓好农资监管工作,省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农资监管联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农业、工商、质监、物价、经贸、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宣传等部门指派专人组成,负责联系、指导、协调和督办全省农资监管的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农资监管协调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划定监管责任范围,建立责任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监管,合力打击。质监部门负责农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打击生产领域制假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农资流通环节监管,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假冒商标、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负责打击种子、农药、复混肥和配方肥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负责农资价格监管,适时启动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打击哄抬农资价格的不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公务人员失职渎职、官商勾结、行贿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制售假冒伪劣农资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及时予以查处;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工作,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经委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资生产企业依法经营并加强质量管理;司法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加强对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供销社系统负责本系统农资经销企业管理,规范进货渠道,严格商品质量管理,健全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扩大服务范围;信访部门负责农资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
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农资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关系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农业生产,直接关系到建立正常农资市场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把加强农资监管列上重要议事日程,保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高压态势,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用上合格农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