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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发布《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

举报暂行办法》的公告


川农函〔2020〕6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精神,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鼓励群众对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省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并确定了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电话,现予以公告。

附件: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有效打击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情形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范围

(一)举报内容

存在以下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

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2.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

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

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

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6.违法违规跨省调运生猪;

7.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8.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9.故意丢弃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

10.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11.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举报内容由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由对应的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二)举报要件

1.必须实名举报;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掌握;

4.举报情况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农业农村厅举报。农业农村厅受理举报电话为:028—85068734。

四、举报奖励

(一)奖励原则

1.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给予奖励。

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具体认定由农业农村厅向相关市、县核实。

4.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提供线索与非洲猪瘟防控无关、举报事项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5.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举报,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由农业农村厅受理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事项,农业农村厅给予举报人每事项1000元(税后)奖励。

五、奖励程序

(一)举报事项查证核实并全部处理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对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经查证的同一事项,受理部门均设有奖励制度的,在启动奖励程序时,由举报人自行选定部门接受奖励。

(二)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领奖登记,并提供举报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领奖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举报人提供账户。

省农业农村厅预算5—10万元,拨付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具体兑付。每财年若有结余经费滚动下一年继续使用,若经费不足由农业农村厅追加经费。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二)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2.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4.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及资金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非洲猪瘟防控有奖举报信息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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