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7]58号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主题,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努力实现“四个跨越”,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
一、扩权强县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通过扩大试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等政策措施,旨在为近期能迅速腾飞成长为经济强县或目前的经济强县能发展得更好更快更强提供广阔空间,探索不同类区县(市)更好更快发展的经验,为人口大县加快发展创造条件,通过调整经济管理权限,使试点县(市)具备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利于减少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利于理顺县级政府事权与财权关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增强县(市)自主发展能力;利于省、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谋划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局,减少同构化、提升发展的层次和质量;利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更好地统筹城乡,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难题,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利于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增强全省综合实力,推进四川新跨越。
扩大县(市)管理权限遵循“依法合规、责权统一、扩权放活、富民强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扩大试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事项,原则上改为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为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须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和授权等办法放权。扩权试点县(市)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应的责任。
二、扩权试点县(市)的确定范围
省委、省政府确定试点县选择的基本原则是:“近期内经济能够腾飞、经济实力较强、在不同类区县有明显的带动辐射作用”。本着这一原则,在统筹考虑各县(市)经济总量、财政状况、工业基础、产业结构、城镇化水平、发展潜力并对各主要指标进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选择的试点县(市)共计27个,分布在15个市,其中:平原县5个、丘陵县20个、盆周山区县2个。具体是:
自贡市:富顺县
攀枝花市:盐边县
泸州市:泸县
德阳市:什邡市、绵竹市、广汉市、中江县
绵阳市:江油市、三台县
遂宁市:射洪县
内江市:威远县、资中县
乐山市:峨眉山市、夹江县
南充市:南部县、仪陇县、阆中市
宜宾市:宜宾县
广安市:岳池县、华蓥市
达州市:大竹县、渠县、宣汉县
资阳市:简阳市、安岳县
眉山市:仁寿县
巴中市:平昌县
三、扩权试点县(市)的发展目标
扩权试点县(市)要充分认识省委、省政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尽快做强做大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集群,形成区域特色产业。坚持把产业互动与城乡协调发展结合起来,更好地统筹城乡,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坚持把体制机制创新、自主创新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通过扩权县(市)试点改革,确保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的各项主要指标明显高于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到2010年,扩权县(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民营经济增加值、财政总收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县级平均增长幅度并在2006年基础上翻一番。
四、赋予扩权试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内容
赋予扩权试点县(市)与市相同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审计直接管理、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资质直接认证、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统计直接监测发布等8个方面的管理权限。今后国家和省赋予所在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扩权试点县(市)直接享有。
五、扩权强县(市)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以大局为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经济管理权限和政策调整后的工作衔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扩大部分试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扩权试点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扩权政策执行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推进我省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扩权试点县(市)政府部门的业务工作水平;各地要尽快建立与经济管理权限调整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组织和协调,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继续对扩权试点县(市)给予帮助和支持。扩权试点县(市)要以扩大经济管理权限为契机,增强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要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以适应经济管理权限调整给县级政府管理与服务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1.赋予扩权试点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2.关于扩权试点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附件1
赋予扩权试点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一、计划直接上报
1.扩权试点县(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
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对扩权试点县(市)的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在所在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财政、审计直接管理
2.从2007年1月1日起,市级不再分享扩权试点县(市)财政收入,扩权试点县(市)收入除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缴入同级金库。
3.扩权试点县(市)财政体制直接对省。按照确保既得利益、不挤不占、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省、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收支基数,涉及扩权试点县(市)的体制上解(补助)、税收分成及返还、转移支付、专项拨款补助、企事业上下划、财政结算等事项由省财政对扩权试点县(市)办理,资金由省结算到扩权试点县(市)。
4.扩权试点县(市)的预算、决算直接对省。各扩权试点县(市)经同级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决算以及财政收支旬、月报及调整预算报省财政厅,同时报所在市财政局。
5.库款报解及资金调度管理直接到扩权试点县(市)。扩权试点县(市)国库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确定扩权试点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执行中资金调度由省财政调拨到扩权试点县(市)。
6.财政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直接到扩权试点县(市)。省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目标考核任务下达并考核到试点县(市);市本级不再承担汇总平衡的责任。
7.政府性债务监管到扩权试点县(市)。扩权试点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专项再贷款等债务,向省财政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结算或扣款。
8.在审计计划管理方面,扩权试点县(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直接报省审计厅备案;对省审计厅授权项目,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向省审计厅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向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9.对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决算的审计,纳入省审计厅的管辖范围。
10.增加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
11.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州)审计局的文件、资料,增发扩权试点县(市)审计局。
三、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
12.遇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需要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国税局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地税管户由扩权试点县直接审批。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试点县国税局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
13.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属所在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扩权试点县(市)地税机关直接审批,报省地税部门备案。
14.扩权试点县(市)下列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所在市税务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购国产设备优惠政策;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级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15.扩权试点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减免税审批事项,比照所在市的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16.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内资企业)处理财产损失时,对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国税征管户2000万元、地税征管户2000万元)以上的,由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核实后直接核报省税务部门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扩权试点县(市)税务部门直接审批,抄市税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所在地的扩权试点县(市)国税局依照相关规定审核确认,报所在市国税局备案。
四、项目直接申报
17.项目备案管理,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的权限。
18.项目核准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所划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19.项目审批管理,除需市综合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
20.需申请国家和省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2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省和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限制类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相应原则办理。
22.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鼓励类内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
23.扩权试点县(市)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农业投资项目、财政农业专项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在市有关部门。
24.市审批权限内的小(2)型水库和水闸控制运行计划(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在市备案。
25.扩权试点县(市)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享有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权限并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审批项目每3个月向省、市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备案一次。
26.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改及配备件证明》,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有关部门。
27.除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企业、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仓储基本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批,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粮库除外。
28.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核。
五、用地直接报批
29.扩权试点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和局部调整,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批准,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备案,不再报所在市政府审核。
30.扩权试点县(市)的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
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省负责。
31.扩权试点县(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政府直接下达。
32.扩权试点县(市)需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抄报所在市政府备案,不再报所在市审核。
33.扩权试点县(市)须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
34.扩权试点县(市)须经省、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经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
35.扩权试点县(市)享有征、占用林地的初审权;由省级审核(批)的项目报省有关部门审核(批),不再报所在市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扩权试点县(市)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等指标由省级有关部门单独审批和下达。
六、资质直接认证
36.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核发所在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发放的证照除外)。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失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证照。属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一律由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批、核准。
37.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二级及其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等,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查、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38.冠县(市)行政区划名的企业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向扩权试点县(市)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39.扩权试点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事项。
40.企业申请典当经营许可和拍卖经营许可可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申报,省成品油市场规划布局审定及仓储设施、加油(气)站(点)建设定点及企业经营资格审核,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抄报所在市备案。
41.市(州)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权限赋予扩权试点县(市)。
42.扩权试点县(市)中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经国家旅游局授权,享有对一、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的评定权,享有对1A、2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权,评定后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公告、备案。
43.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由扩权试点县(市)自行审核后直接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并报所在市备案。
44.酒类管理、生猪屠宰、煤炭经营、成品油管理证照由扩权试点县(市)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45.从事普通道路货运经营和一、二、三级大件运输经营、县级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由扩权试点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46.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扩权试点县(市)直接办理。应由省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状况由扩权试点县(市)核实,直接报省核发许可证。
47. 6吨以下锅炉安装告知,企业可以挂号信函形式直接向扩权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告知;6吨以下锅炉司炉工考核发证由扩权县(市)质监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办理。
48.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扩权试点县(市
)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批、受理上报。
49.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工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直接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审批。
50.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核。
51.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扩权试点县(市)粮食局直接报省粮食局审核。
七、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
52.地方电力公司的电力销售价格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涉及相邻县(市)电厂(站)上网试点县(市)电力公司的上网电价,同时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商相关县(市)和相关单位制定。
53.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
54.建制镇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服务价格,县域内液化气最高零售价格,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费,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
55.出租车运价,车站、旅游景点车辆停放服务费,授权扩权试点县(市)制定。
八、统计直接监测发布
56.加强扩权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在发布市(州)的统计资料时,同时发布扩权试点县(市)的主要统计数据,各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统计数据都仍统计在所在市。
附件2
关于扩权试点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理顺省、市、县三级间财政关系,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实行扩权强县改革试点的精神,现就我省实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扩权试点县在经济管理方面享有与省直管市相同的权限精神,进一步精简试点县(市)财政管理层级,扩大财政管理权限,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努力调动试点县(市)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实行扩权强县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确保既得利益,实行增量调控。以确保市、试点县(市)财政既得利益为前提,对以后年度的收入增量进行适当的调控。二是坚持权责统一,强化激励约束。市、试点县(市)要结合财权划分范围承担相应的事权责任;省要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加大激励约束考核力度。三是力求积极稳妥,逐步深化完善。妥善处理省、市、试点县(市)财政关系,实现平稳过渡。同时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新的矛盾不断深化完善。
二、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实行与市相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增值税、营业税等8个税种,省与试点县(市)按35∶65比例分享,其中对纳入扩权试点的民族待遇县省仍暂不参与分享。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省级企业所得税40%部分暂留省级,县级以下企业所得税40%暂留县级的分享办法。出口退税除中央负担92.5%外,地方负担7.5%部分省与扩权试点县(市)仍实行35∶65的比例分别负担,对纳入扩权试点的民族待遇县继续按原规定由当地全部负担。
扩权试点县(市)与市互不参与税收分享。除中央、省按财政体制参与试点县(市)的税收分享外,市不参与试点县(市)税收分享。
对扩权试点县(市)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试点县级金库或财政专户,所在市不再参与试点县(市)非税收入的分享。按照经济管理责任和事权划分原则,非税收入及相应的支出不作基数划转。
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到试点县(市)。以2006年为基期年,将试点县(市)应得的税返收入、所得税基数、出口退税基数、其他基数性补助(上解)和基数性专项补助(含2007年市级预算已安排的按规定对试点县的配套补助支出)项目从所在市单独分解出来,相应调减(增)省对市、试点县(市)的结算补助基数,并按照相关结算办法由省结算到试点县(市)。2007年将市本级按原体制计算应分享试点县(市)的2007年实际收入增量通过年终结算全部结算补助给市本级;2008年至2010年,将市本级按原体制计算的当年实际应分享试点县(市)税收收入增量的50%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市本级并计入基数。
原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在试点县(市)范围内的,其隶属关系和收支基数由市、县双方协商一致后,省财政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三、支出责任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省与市、县(市)的财政支出范围。扩权试点县(市)行政区内的事权由中央、省、试点县(市)按事权划分范围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对扩权试点县(市)的基数性补助支出以及2007年7月1日前已明确需由市级安排或配套的新增基数性补助支出应予划转,今后,市级原则上不再承担试点县(市)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
四、预、决算管理
试点县(市)的年初预算、预算执行及调整、决算编报等直接报省,同时抄报所在市备案。
五、库款报解及资金调度管理
试点县(市)征收的税收收入按财政体制就地入中央、省和县级金库,非税收入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办法解缴入中央、省、县级金库或专户。试点县(市)国库直接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厅单独确定试点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资金调度由省财政厅调拨到县。
六、专款资金管理
省对试点县(市)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基数性专款)按照规范、透明的办法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不再经过市级财政转拨。各试点县(市)要求专项资金支持,直接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
七、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
省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目标考核任务下达并考核到试点县(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省人大批准的收入预算将税收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试点县(市)。市本级不再承担汇总平衡和协助督促完成考核目标的责任。
八、政府性债务管理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在核实一致基础上,将试点县(市)的债务从所在市单列出来,以2006年末试点县(市)与所在市相互认可并经核实的债务余额为基础,由省财政分别办理债务划转手续和扣款事宜;按照权责统一原则,省财政对试点县(市)的债权进行直接监管;对试点县(市)
与所在市已经办理划转手续的债务,按照财权和事权、支出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由试点县(市)与所在市重新分解确认,省财政办理划转手续。今后,各试点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专项再贷款等债务,要向省财政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结算或扣款。
九、财政监管及其他
各试点县(市)接受省财政、省审计的监管和审计,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项财政工作直接部署到试点县(市),各试点县(市)对财政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反映、报表报送等直接对省。各试点县(市)所有财政统计数据仍统计在所在市。省审计厅应按《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试点县(市)进行审计监督。
十、执行时间及期限
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对在文件下发前已下达的专款、拨付的资金以及试点县(市)已解缴入市级的收入、列支的属于划转范围的支出等均应一并予以分解或调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