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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意见

 

 

川工商发〔2015〕141号        2015年9月18日

 

 

各市(州)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广告法》,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新《广告法》贯彻落实为契机,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警示与处罚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监管与发展相结合,营造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浓厚氛围;依托广告监测大数据,创新监管理念,统一管理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信用管理,社会共治等制度措施,强化广告发布管控,维护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广告工作重视,不断提高全社会广告法治观念;进一步强化广告事前审查把关,不断提高广告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到位,不断提高广告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实现广告法制意识更加升华,广告行业更加诚信,广告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广告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有效推动广告产业提档升级,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广告发布审查。一是督导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二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广告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是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严重的媒体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广告审查员不履职情况进行通报或追究。

  (二)强化广告发布监测。一是依托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和四川省广告监测中心,运用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为广告监测监管及大数据分析提供技术支撑,形成国家、省级广告监测网,对省、市主流媒体实现全天候、全覆盖监测。二是统一广告监测标准,确保广告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提高广告监测效能。三是加强广告监测与监管相互衔接,建立违法广告线索移送、证据提供、案件督办、结果反馈一体化监管执法办案指挥系统。四是充分发挥“两个中心”的作用,强化对重点媒介广告、重点类别广告、重点地区广告的监测,对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依法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

  (三)强化广告监管执法。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继续采取“四个一批”即“整改一批、处罚一批、公告一批、停止一批”的监管制度,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要坚决查处和公开曝光,坚决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重复发布的现象,确保广告违法率大幅度下降。加大案件通告、移转和两法衔接力度,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广告案件,处罚后及时通报卫计委、食药监等相关广告审批职能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处罚后及时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积极做好广告违法线索和案件的移转工作,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广告案件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广告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广告专项整治,把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房地产、教育、培训、招商等商品和服务广告作为重点整治内容,把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期刊、印刷品、户外等主要媒介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零容忍、出重拳”,利用专项整治查办一批大要案件,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五)加强广告行政指导。一是要综合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责令改正等行政指导方式,对违规倾向或轻微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提醒告诫,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要求,纠正不良广告行为,构建和谐执法环境。二是要完善行政指导机制,建立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律作用,切实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有效遏制虚假广告行为。

  (六)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一是运用大数据建立广告企业信用数据库,记录和归集广告活动主体开展的广告活动、广告监测、广告案件查处等信息,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二是推进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规范广告活动,提高行业信用度。三是强化信用公示。综合运用四川信用网、四川工商官方网站等渠道,定期公示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通过公示市场主体获奖评优、发布公益广告或社会贡献度高等良好信息,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法;通过披露违法量和违法率居前位的广告、违法量明显上升的广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广告等提示信息,提醒社会公众防范广告陷阱;通过曝光违法量和违法率居前的媒体、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广告以及较为典型具有警示作用的重点广告案件等警示信息,惩戒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四是扩大社会用信。逐步推出满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多方需求的信用产品,加大信用联合惩戒的力度,引导广告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

  (七)积极发挥社会主体的互动作用。一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对广告协会工作的指导,指导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二是引导广告活动主体加强自律。广告行业组织要通过自律措施促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谨守各方“底线”,避免踩踏“红线”,营造绿色广告环境。三是引导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的信息优势和宣传作用,宣传新《广告法》和典型案例,提高广告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和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辨识能力。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社会氛围。

  (八)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实施规划引领,将广告产业纳入各级政府重点扶持产业,列入各级政府“十三五”发展规划,通过打造广告公共服务平台区,广告产业聚集区,广告行业管理体系三大抓手,结合区域资源聚合规划初步建成分散-聚合-按需分配的四川省云广告系统;打造“广告+”新型产业生态环境:鼓励互联网+广告,促进广告产业自身提档升级;鼓励广告+传统产业,促进广告产业和地方经济的联动效应。打造本地优势产业向外扩张的广告通道,鼓励广告产业服务新生企业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广告带动作用;努力完成产业资源更加集中、产业合作更加协同、产业发展更加融合、产业架构更加合理、产业规模更加巨大、产业联动更加有效的广告产业发展目标。

  (九)大力发展公益广告。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公益广告建设,明确公益广告的主管部门及职责,整合和利用各类资源,构建积极参与公益广告的良性机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支持公益广告作品评优工作,采取鼓励措施,提高公益广告的刊播比例和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和制作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力度宣传新《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对新《广告法》的知晓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良好社会氛围。指导媒体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做好日常广告审查指导和咨询服务。指导广告协会工作,从强化行业自律入手,组织会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广告审查人员专业水平。发挥广告协会优势,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二)提升广告监管效能。一是严格依法检查,切实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行为。二是严格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强化责任落实,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渎职失职的要行政问责。三是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工商部门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尺度追究违法当事人违法责任;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同时查处,不得遗漏违法主体,当事人在管辖区域外,查处有困难的,依法移送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四是严格依法公开公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发布违法广告公告,将违法主体的违法信息依法录入有关信用公开系统。五是严格依法通报,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广告管理部门。六是针对新《广告法》实施后,企业仍有与新《广告法》不尽相符的尚未使用完的产品外包装,须经属地工商部门逐级上报省工商局审批,视其具体情况给一定时间的过渡使用期。

  (三)落实广告风险防控机制。一是统一案件调度指挥,对于同一违法广告在不同媒体多次发布,或者同一举报人在多个市州进行投诉举报的情况,要统一办理程序、执法标准和答复口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二是加强广告业务研究,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对于监测发现的新形式、新类别广告以及难以界定的涉嫌违法广告,统一监测标准,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健全虚假违法广告应急处理机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日常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广告,要及时处理、汇总、分析、上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认真履行联席会议牵头职责。一是继续发挥好牵头作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完善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健全信息沟通、监管执法联动、联合监督检查、专题联席会议、调查研究等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资源共享、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三是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媒体广告信用评价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及产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警告、追究责任、暂停产品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缓检缓验、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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