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四川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12〕217号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四川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
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教育厅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为有效组织开展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推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确保实现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推动各地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性任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努力为每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良好的义务教育。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四川省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3年底,累计38个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到2015年底,累计94个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
三、适用及要求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二)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四、评估内容和标准
(一)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达标情况。对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评估以《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为依据,重点评估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数学科学(初中理科实验)仪器配备、音体美器材配备、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教师编制配备、教师岗位设置、教师学历、校长任职资格等10项指标达标情况。
(二)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对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三)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以县为单位,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实际效果,包括“保障机制、入学机会、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等四个方面:
1.保障机制。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强化政府责任,制定本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3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要求;按规定足额征收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划拨,专款专用,使用合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2.入学机会。学校布局合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保障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达到当年省规定要求。
3.教师队伍。全面加强师德建设;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建立并有效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4.质量与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规定标准;严格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保证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学校定期组织春秋两季运动会,每年开展一次校级艺术展演活动;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毕业班学生毕业率达到规定要求。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
(四)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五)评定标准。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需同时达到以下标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多数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或基本满意。
五、组织实施
(一)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由省政府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具体组织实施。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省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四川省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责任书》规划要求,从2012年开始,分年度逐县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
(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省督学、省级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督导评估组,具体实施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省级督导评估。
(三)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教育部认定基本均衡的县,至少连续3年进行复查,促使各地巩固提高均衡发展成果。
六、评估程序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并报国家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和本实施办法要求,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二)市级复核。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复核申请,组织人员开展复核工作,向被复核县下达复核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县,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评估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市(州)人民政府对所辖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开展过程性督导,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派人参加。
(三)省级评估。
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对各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县,组织督导评估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
省级督导评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正式督导评估前15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告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2.督导评估组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一是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汇报;二是查阅有关资料,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以及相关账目;三是抽查部分学校,核实办学条件及相关数据;四是组织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五是督导评估组汇总、评分,形成督导评估初步意见向被评估县反馈;六是督导评估组在评估工作结束1周内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提交评估报告。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综合汇总后,由教育厅按相关程序报批,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国家教育督导团报送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有关材料,提请国家审核认定。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奖励与处罚
(一)省对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认定。对教育部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本实施办法标准的,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建议教育部撤销其相应称号。
附件:1.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主要指标达标情况(略)
2.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情况(略)
3.四川省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细则(略)
4.《四川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