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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支持“4·20”芦山强烈地震
 灾后恢复重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3〕40号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此文件已失效)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关于支持“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支持“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保障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切实做好灾区人事人才工作,保持灾区社会稳定,现就支持“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一)扩大就业援助范围。灾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城乡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具体人员的认定办法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灾害监测、卫生防疫、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保障、环境清理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灾区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灵活就业。灾区企业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灾区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其从业人员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支持灾区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灾区有就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受灾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帮助灾区劳动者转移就业。灾区恢复重建中,要优先使用灾区劳动者。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接活动,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和就业服务。组织非灾区开展对口就业援助。对灾区劳动者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并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对组织用人单位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六)帮扶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灾区高校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帮助其尽快落实工作岗位。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职业培训要求或就业见习愿望的,组织其参加培训或见习,对不具备条件的县(区),可组织毕业生到非灾区开展异地培训或见习,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七)促进灾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参加政府或用人单位组织的抗震救灾活动,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劳动者工资。因灾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广大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用灵活用工、弹性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避免和防止因灾规模性裁员行为的发生。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灾区劳动者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灾区开展就业援助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的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时,对灾区给予倾斜支持。上述就业援助政策涉及的各项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参照现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开展失业救助

  (八)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下调期限视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情况,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九)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灾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上年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

  (十)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灾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三、给予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十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灾区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批准因灾停产、歇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可视其情况允许再缓缴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具体缓缴事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缓缴金额须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

  (十二)核销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经法院或有关部门依法宣告破产、关闭的企业欠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后,不足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核销。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不得核销。

  核销养老保险欠费由关闭破产企业向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经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销事宜。

  (十三)落实因灾致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按现行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四)支付因灾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灾非因工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和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计发4个月丧葬补助费,并分别按死亡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计发8个月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五)做好抗震救灾工伤保险工作。凡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发生伤亡或者在地震中伤亡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并做好后续相应工伤保险服务。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没有支付能力的,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四、实施人事人才政策倾斜

  (十六)给予公务员招录政策支持。2013年下半年全省公务员公招考试,对受灾严重的县(市、区)考生免收笔试考试费。抗震救灾中立功受奖的人员,报考我省公务员时,按现行加分政策予以加分。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2013年上半年公务员招录面试时间。

  (十七)给予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政策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灾区事业单位可考核招聘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在推荐、选拔、培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时,适当增加灾区名额,专门用于选拔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每年为灾区举办2—4期高研班。

  (十八)给予职称政策支持。建立灾区专业技术人员补办因灾遗失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的“绿色通道”。参加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并获得部、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免予外语考试。经组织派遣参加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称外语“先评后考”。

  要严格政策界限,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施范围为省政府确定的地震灾区,政策执行到2014年底,确需延长的由省政府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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