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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以奖促治”加快农村环境污染

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川办函[2009122号 二○○九年五月十七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奖促治”政策,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注重实效,农民受益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行“以奖促治”政策,着力解决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维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要求和目标

(一)基本要求。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乡镇为具体责任实施主体,原则上以村庄为基本治理单元,进行统筹规划,各有侧重,分期治理。要坚持集中整治、分类指导。通过集中治理,分别对不同村庄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有力措施,重点解决环境污染严重的农村饮用水问题,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协调推动“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促进我省农村环境状况的改善。要实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从2009年起,省级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各地也应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出资出劳,逐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整治项目的确定、治理成效的考核和治理资金的使用,都要向社会公布,尊重群众意愿,接受群众监督。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使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民环保意识得到增强。到2015年,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庄基本得到治理,农村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农民环保意识明显增强。

三、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

(一)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优先治理我省岷江、沱江、嘉陵江和省定的32条重点小流域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以奖促治”政策,主要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隐患。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小的生产方式,建立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灌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四、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

(一)申报程序。每年上半年,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以奖促治”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及我省有关规划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具体要求。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核,分别报送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统一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经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审查汇总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或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二)资金管理。各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各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局,应在省级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验收考核。各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对“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成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的进行考核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对“以奖促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以奖促治”工作机制、责任制落实、治理目标完成、资金管理等情况。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以奖促治”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各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综合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

(二)部门分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统筹规划,加强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本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以奖促治”政策支持的范围、目标、内容和资金需求,为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抓紧制定出台“以奖促治”资金管理办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支持力度。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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