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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

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和《四川省2005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153号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和《四川省2005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

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电监输电[2004]17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四川电力供需实际,在认真总结近几年直购电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直购电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保障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公平开放电网为基础,以供需直接见面为主要特征,积极培育电力市场;从四川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水电资源优势,鼓励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的用电企业,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促进四川电力工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实现四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认真总结我省近几年直购电工作经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1.规范有序实施。直购电试点工作要坚持统一部署,立足于规范、有序实施,循序渐进,防止一哄而上,以维护我省正常供用电秩序,切实保障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多赢”。

2.引入竞争机制。直购电试点工作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构建统一平台,采取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见面的方式,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直购电电价、结算办法并在双方签订的《电量直接购售合同》中明确,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公平开放电网。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提供过网输配电服务并与参加直购电试点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签订《委托输电服务合同》。

4.确保电网安全。参加直购电试点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要按电力统一调度的要求,在电网紧急情况下,参与调峰和错峰、避峰用电,维护正常电力调度秩序,确保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扶持优势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鼓励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的用电企业,将每年的新增用电量纳入直购电量进行集中使用,对重点优势企业实施直购电试点。

6.合理配置资源。直购电试点工作要按照“水火平衡、丰枯平衡”、“水电不弃水、火电多发电并兼顾丰期多储煤”的要求,在电力供应相对富余的时期实施,重点消纳丰水期富余电量,在枯水期按各地制订的合理用电方案实行停、限电。

二、直购电试点的适用条件

(一)参加直购电试点的电力用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用电负荷相对稳定。

3.四川有优势、有市场、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不含化肥企业):生产电解类产品(含电极铝箔)、工业(单晶、多晶)硅、电石、炭素、氯碱、铁合金、电炉钢、黄磷、氯酸盐等产品的企业及其他重点优势企业;年用电量在3亿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

4.直购的电力电量限于自用,不得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

5.参加直购电试点的电力用户必须按调度要求参与系统的错峰、避峰,电力供应紧张时实行停、限电。

(二)参加直购电试点的发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结合四川电网的实际情况,凡并主网运行的四川电网统调统分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可参加直购电试点。

3.参加直购电试点的发电企业原调度、结算等关系保持不变。

4.维护电力调度秩序,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参与系统调峰,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组织实施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经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全省直购电试点工作。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电力用户的准入进行审核;省物价局、省经委、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共同测算过网费,省物价局负责审批过网费标准并监督实施;成都电监办负责监管四川电网安全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实施;省电力公司负责直购电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负责直购电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电力用户自愿向所在市(州)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经(贸)部门商当地供电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关要求对电力用户进行初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可参加直购电的电力用户。

省经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制订《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召开供需见面会,公布相关信息,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双方签订《电量直接购售合同》,省电力公司、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三方签订《委托输电服务合同》;省经委会同有关单位按本《指导意见》和《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确认直购电量及过网费等,其中过网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批并抄省经委;在国家正式批复我省进行直购电试点之前,过网费暂按不超过0.10元/千瓦时的标准掌握。

省电力公司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和相关合同具体组织实施。

五、供电方式

(一)在电网输电能力和安全约束允许情况下,省电力公司应为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交易提供输电服务。

(二)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原则上必须通过现有公共电网线路输送。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省电力公司按投资管理权限报批、建设和运营。

(三)电力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省经委组织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校验并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购电力。

(四)直购电力电量应纳入电力调度计划,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

(五)参加直购电的各方必须服从电力调度,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电力直购和委托输电服务相关信息、数据、报表,遵守电力调度规章制度,维护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六)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协调试点企业的检修计划,发布预计的输电约束信息,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时披露电力调度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六、监管

在直购电试点工作中,成都电监办负责监管《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重点监管并督促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年度实施方案》,确保我省直购电试点规范有效实施。各市(州)经(贸)部门负责对本地参加直购电试点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及供电企业进行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施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经委通报。

七、其他

直购电试点的具体实施按《年度实施方案》进行。

 

 

四川省2005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

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指导意见》,制订《四川省2005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

一、对原已实施直购电的企业,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后进一步完善手续,原则上继续维持原来的直购电方式。直购电价由供需双方商定。在国家正式批复我省进行直购电试点之前,过网费暂按不超过0.10元/千瓦时(含税、线损、煤电价格联动提价0.037元)的标准掌握,过网费没有达到0.10元/千瓦时的维持原标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对新参与直购电的企业,实施时间限于丰水期(5月1日至10月31日),全省直购电量原则上控制在15亿千瓦时以内。在国家正式批复我省进行直购电试点之前,过网费暂按不超过0.10元/千瓦时(含税、线损、煤电价格联动提价0.037元)的标准掌握,从2005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三、2005年直购电量预计为79亿千瓦时,其中去年实际实施的直购电量约64亿千瓦时,今年丰水期新增直购电量15亿千瓦时。

四、今年丰水期新增直购电量15亿千瓦时,集中用于今年新参加直购电的电力用户并全部由水电厂供给,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火电厂丰水期多储煤,为迎峰度夏和枯水期储煤打好基础。

五、所有参加直供试点的企业都必须规范操作。原已实施直购电的电力用户,原则上按2004年实际直购电量调控;新参加直购电的电力用户,直购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年用电量的一半。参照同类型电力用户实施直购电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四川其亚铝业集团公司的直购电量。

六、并入主网运行的四川电网统调统分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厂、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可参加直购电试点。

附件:

1.2005年参加直购电试点发电企业名单(略)

2.2005年参加直购电试点电力用户名单附件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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