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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

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202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1231

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

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利工程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发电、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有关补偿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设项目时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等,或者使土地、水域面积减少和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功能作用发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占压、跨越、穿越、临近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引水输水渠(河)系、闸坝、泵站、堤防、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井、水窖、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以及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行为遵循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分类管理、等效替代、占用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产生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占用方)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占用方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补偿方案或者补偿协议;确需交纳占用补偿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占用方是否按照补偿方案或者补偿协议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条  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能够修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占用方应当遵守“先建后废”的原则,按照原规模且不低于原标准及时修建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占用方也可以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为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所需费用由占用方承担。

占用方未遵守“先建后废”的原则,或者在占用发生后、等效替代工程发挥作用前影响水利工程功能发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的,占用方负有依照《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类别与核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其他占用补偿”交纳补偿金的义务。

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上(含3年),且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方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占用补偿金,以及交纳依照《细则》中应予核算的占用补偿金。

第七条  占用方的等效替代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时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占用方应当在替代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替代工程的图纸和其他全套档案资料。

等效替代工程、占用水利工程替代设施(备)未经验收、延迟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造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损失的,占用方应当予以补偿;补偿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损失核算,或者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替代工程所有权归属于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满足占用方需求、不承担水利功能的工程及配套设施,其维修养护和安全责任由占用方承担;主要满足占用方需求,承担部分水利功能的工程及配套设施,其维修养护和安全责任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占用方协商确定。

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用地,其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等事项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下的(不含3年),占用期届满时,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水利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其占用补偿金按照《细则》的标准予以计算、执收;涉及多种占用补偿类别的,分类计算后叠加确定应执收的占用补偿金。

第十一条  对被占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占用补偿金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非税收入票据后向占用方出具。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执收的占用补偿金,应当按照统筹平衡、成本补偿、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成。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发现违规建设行为的,及时报送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依法查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相关要求施工建设。

占用方依照本办法交纳的占用补偿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占用补偿执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机电提灌站及其附属设施、农业灌溉设施被占用,由其所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占用补偿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细则》具体适用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类别与核算细则

附件

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

设施补偿类别与核算细则

一、占用行为分为长期性占用和临时性占用。永久工程或占用3年以上(含3年)的为长期性占用,项目建设完成后即拆除的临时工程或占用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为临时性占用。

二、建设项目、占用行为涉及多种占用补偿类别的,分类计算后叠加确定应执收的占用补偿金。

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按照以下分类及标准核算占用补偿金。

(一)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

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但未与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发生平面交叉,以占用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上正投影面积确定补偿基准面积。

长期性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取得方式类别,参照占用区域所在地当年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建设项目及其构(建)筑物实际水平(投影)面积,作为占用补偿金计算基准。

临时性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的,参照占用区域所在地当年执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基准价格、建设项目及其构(建)筑物实际水平(投影)面积,作为占用补偿金计算基准。

当地未公布土地使用权租赁基准价格、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的,可以由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依法评估。

(二)建设项目影响水利工程功能发挥。

占用方修建(包括但不限于)桥梁、码头、渡槽、管线等跨渠(河)、穿渠(河)、临渠(河)等建筑物,导致水利工程功能受到影响的,占用补偿金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叠加计算:

1.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减少的总水量损失,按照灌区所需各类用水流量与受影响时间计算(永久性影响的,按不超过水利设施剩余合理使用年限计算),补偿基准为当地现行水价标准。

2.影响发电:影响发电补偿按照受影响的总装机容量与受影响时间计算(永久性影响的,按不超过水利设施剩余合理使用年限计算),补偿基准为当地现行上网电价标准(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电力公司签订的上网电价价格)。

3.占用方修建(包括但不限于)桥梁、码头、取水建筑物及穿越渠(河)道的输油、输气、输水、输电、通讯管线工程等,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占用方应当在工程所在河段的上、下游修建符合防洪论证报告、水资源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堤防或护坡,或者按照相关要求对工程所在河段的上、下游河段、堤防或护坡等工程进行加固整治,并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占用方也可以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为修建,所需费用由占用方承担。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执收补偿金:

(四)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

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导致水保、水文、计量用水等水利设施功能受影响或无法恢复的,或防洪及工程养护等工作量加大,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建设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及临时、长期占用等情况,组织编制增加运行维护成本相关专题报告,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执收补偿金。

(五)其他占用补偿。

其他类型占用补偿金可以由被占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补偿基准参考行业标准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往签订并执行的同类型占用补偿协议综合确定;也可以由占用方聘请具有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评定,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在本补偿办法实施有效期内,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占用补偿执收实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征求相关主体意见建议,对本《细则》所涉补偿标准依法予以动态调整或更新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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