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部分行业
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
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10〕15号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
近年来,全省上下按照省委确定的经济工作总体要求,紧紧抓住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重大机遇,奋力推进“两个加快”,经济发展逐步向好,但部分行业重复建设的倾向有所抬头,水泥、多晶硅、平板玻璃等产业投资过热,部分地区违规审批、未批先建等现象时有发生。
水泥:截至2009年底,全省落后水泥产能约5800万吨,已建成新型干法水泥产能6000万吨,核准开工产能近6700万吨,此外,尚有拟建产能约3500万吨。若全部建成,全省水泥产能将超过2.1亿吨,人均产能达2.3吨以上,大大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将形成严重过剩。
多晶硅:全省已建成产能14060吨,拟建设计产能19000吨,全部建成后产能达33060吨。从全国范围看,2009年我国多晶硅已建成产能58000余吨,产量18300吨,在建设计产能60000多吨,近期产能已明显过剩。目前,我国光伏发电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太阳能电池98%用于出口,由于多晶硅耗能巨大,相当于大量输出国内紧缺的能源。
平板玻璃:全省平板玻璃产能4000万重量箱,年消费量仅1000万多重量箱。在全国平板玻璃产能明显过剩的情况下,我省仍有5条新生产线拟上马建设,将进一步加剧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经济回升持续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世界经济复苏曲折多变。对于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如不及时加以调控和引导,任其发展,市场恶性竞争难以避免,经济效益难以提高,并将导致企业倒闭或开工不足、人员下岗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家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实施效果和来之不易的企稳向好形势,而且将错失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因此,尽快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把有限的要素资源引导和配置到优化存量、培育新的增长点上来,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确把握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
当前,我省经济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战略目标,全力打造“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辅之必要的调控措施,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主要原则。
一是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移产能,形成参与国际产业竞争的新格局;依靠技术进步,优化存量,调整产品结构,谋求有效益、有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二是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要坚决控制总量、抑制产能过剩;鼓励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对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兴产业,要集中有效资源,支持企业提高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件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展产业化示范,防止投资过热和重复建设,引导有序发展。
三是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立足于新一轮国际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尽快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新兴产业;抓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及时修订相关支持政策,对结构调整给予明确产业政策引导。
四是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加强行业产销形势的监测、分析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信息发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产业、环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形成抑制产能过剩、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重复建设的深层次矛盾。
(二)产业政策导向。
钢铁: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结构调整。重点抓好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调整振兴规划确定的钢铁行业灾后重建结构调整项目实施。加强钒钛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加快攀枝花、西昌等钒钛产业园区建设,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实现钢铁为主向钒钛优先的重大转变。抓好重点钢铁企业节能减排。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水泥:切实加强总量控制,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继续抓好全省水泥项目清理,对已取得核准批复满两年未开工的项目,取消核准文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环保、质监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抓紧制定3年内全部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安排计划。省内非灾区市(州)的落后水泥产能从现在起安排分步淘汰。成都、乐山、广安、绵阳、达州等重点市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时已承诺淘汰的落后产能,2011年前全部关闭淘汰。到2012年底,全省关停淘汰全部落后水泥产能。鼓励企业联合重组,新型干法水泥投产要优先安置关停淘汰企业职工。支持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对工业废弃物和城市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平板玻璃:严格控制新建平板玻璃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3年内彻底淘汰“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的进度安排。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电子平板显示玻璃、光伏太阳能玻璃、低辐射镀膜等技术含量高的玻璃以及优质浮法玻璃深加工。
煤化工:今后3年暂停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现有焦炭和电石企业采取等量替代和改造提高的方式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多晶硅:支持、鼓励在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多晶硅项目努力提高电子级多晶硅的比重,提高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帮助在建和已投产多晶硅项目加快新技术研发,搞好副产物综合利用,应用闭环生产工艺,减少废气废渣排放,努力降低能源消耗和生产成本。积极扶持薄膜太阳能电池新技术、新工艺。到2011年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
风电设备:两年内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项目;支持现有风电企业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
三、严格落实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
各市(州)政府、省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发布的相关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加强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要求,把握好调整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势头,采取铁的手腕淘汰落后产能。
(一)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国家有关精神和要求,抓紧制定今年淘汰炼铁、炼钢、水泥、平板玻璃、铁合金、焦化、造纸等落后产能任务,尽快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市(州)、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及时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二)严格市场准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加快编制、修订专项规划,避免盲目无序建设。质量管理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受理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坚决查处无证生产。建设主管部门要禁止落后水泥进入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查处违法违规建设。
(三)强化环境监管。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才能受理和审批。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暂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政纪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要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管,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信贷审核。对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授信,已授信的不得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要切实采取措施,实施保全。对落后产能要停止授信支持,并尽快收回已发放的贷款,适时冲销损失。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全省相关产业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要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六)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投资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在国家新的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出台前,上述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七)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和联合重组的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结构调整、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均需要对企业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各地要抓紧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扎实做好企业改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帮助解决职工再就业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有关精神和要求,尽快制定相关产业加快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八)建立信息发布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等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九)实行问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要着眼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省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价格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形成有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我省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体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