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扶贫发〔2019〕91号
各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财政局,扩权强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和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省扶贫开发局、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和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内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施的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移民培训等项目。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移民参与、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审批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开展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移交。
第二章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项目来源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五年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其主要内容为:
(一)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1.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公共服务。包括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3.移民培训。包括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
4.产业发展。包括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及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省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分为:一是对无法落实到人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按规定的扶持标准计算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项目年度计划,称为“指标项目计划”;二是指通过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到市(州)、扩权强县的扶持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称为“一般项目计划”;三是对国家或省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称为“重点项目计划”。
第七条 各级应按照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依据年度计划资金,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公开公示的基础上,按项目分类分级组织编审项目年度计划。
(一)指标项目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次年度计划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及时分送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财政厅。
(二)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的一般项目计划由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的一般项目计划由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管理机构、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复的一般项目计划,由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按要求分送省人民政府扶贫移民管理机构、财政厅。
(三)重点项目依据专项规划、实施进度等要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按相关要求报批,并经省评审中心评审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应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轻重缓急、自下而上、公开公示的原则确定。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申请、公开公示等资料。
(二)项目计划达到相关行业要求。
(三)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方式、投资规模、效益评价、运营管护单位等相关要素。
(四)属于与其他项目打捆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实施主体、资金筹集方式。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是开展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依据相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者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一个计划项目编制一个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开展项目实施,并在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满足相关行业要求。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效益分析、建后管护主体、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推广村民自选、自建、自用、自管与政府监管服务相结合的建管机制。
第十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在后期扶持项目实施中,根据项目性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关行业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充分发挥移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章 项目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应在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完成初验。初验合格后1个月内,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是否规范;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整合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有无违纪行为;项目效益是否达到规划要求;规划目标是否如期实现。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性质按相关行业规定提供验收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和效益受益主体。项目应及时移交给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统一保存,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将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等及时录入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下达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指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节余资金(含资金利息),可由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后期扶持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节余资金(含资金利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另行安排后期扶持项目,按原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严格实行县级移民部门报账制度,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按照建设进度及时拨付,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稽察,对审计稽察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审计稽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接受审计、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审计、监察。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国家和省级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局、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扶贫开发局、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30日以后实施)。原《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2〕3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