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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川办函[2005]204号 二○○五年十月八日

 

   我省是千河之省,纵横的江河每年提供丰富水量的同时,也带来了可供利用的砂石资源。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河道内乱挖滥采和非法开采砂石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河势改变,危及堤防、桥梁和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些河段开采砂石后的弃料随意堆放,严重淤塞河道,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禁采期禁而不止,部分采砂船只冒险作业,防洪安全隐患严重。为规范我省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活动,合理、有序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保持河势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系河流健康,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宣传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对维护河流河势稳定、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保障行洪和通航安全、确保河堤稳定和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建立权责明确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河(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行政部门负责江河航道和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三、实行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城市规划,已建水工程,河势、水文、地质、通航、环保等要求,坚持河道采砂与河道疏浚相结合,确保已建水工程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对该规划河道(段)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的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可采期、可采深度、年采砂控制总量,通航河流的采砂规划经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签后,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河道采砂规划中涉及铁路、公路、航运、电力、通信、城建等设施保护范围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汛后应及时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由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批准采砂规划的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在省管河道(段)内从事一切采砂活动。

四、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予以实施。

河道砂石开采权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或申请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项目开采量除在1万立方米以下或涉河建设项目就地取砂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开采权;其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进行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取得。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后,应向有发放采砂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使用河道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交由交通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船员相关证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可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市及其以上管理的河道的市(州)城区河段,县(市、区)际边界河段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市(州)际边界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许可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捷”的原则,简化办证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河道采砂许可证应载明采砂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采砂自然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船名、船号和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具体事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已经批准采砂,需要变更开采范围与作业方式的,不论原许可证是否到期,均应重新申请报批。

五、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系河流健康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监督采砂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采砂许可的要求进行开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在通航河道的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严禁占用航道采砂和向航道抛弃废石料。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在采砂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已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的总量,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终止采砂活动,按要求平整采砂场地,撤离采砂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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