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57号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简称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省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直接查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省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管理矿产资源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订、实施全省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制订、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工作,依法审批或审核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四)负责管理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负责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
(十五)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工作;承担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和督察督办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改革政策,协调厅内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有关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涉及国土资源领域问题的研究,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研究并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四)耕地保护处。
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的政策规定与管理办法,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五)建设用地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集体土地占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全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和集体土地占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集体土地占用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
(六)地籍管理处。
拟订地籍管理实施细则;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或跨市(州)土地权属争议;承担省本级土地登记工作,指导全省各地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全省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地籍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管理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管;承担省属事业单位和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省本级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转让、收回、改变用途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地质勘查处。
承担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探矿权市场;组织全省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和地质勘查成果统计;承担石油、天然气及煤层气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和审核对外合作区块。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省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并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指导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地质环境管理专项规划,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十三)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计划;负责国土资源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实施监管;负责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承担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和外事活动的具体工作。
(十四)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承担国家和省财政安排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等机关财务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十五)信访处。
研究分析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检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十六)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及其领导干部(含相同级别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流动调配、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队伍建设;承担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十七)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国土资源厅党委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纪委与派驻监察室合署办公,挂审计处牌子。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114名(含纪检监察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委书记、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规划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派驻监察室主任兼纪委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3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归口管理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