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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

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

三大活动促进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4〕85号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三大活动促进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

“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

“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三大活动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三大活动(以下简称市场拓展“三大活动”)总体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市场拓展“三大活动”总体计划的各项活动,包括运用天府网交会平台开展网上展销活动。

  第三条 市场拓展“三大活动”重在创新国内外市场联动拓展机制,强化企业市场意识。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省内、国内和国际“三个市场”一起抓、“三种贸易”一起促,建立完善四川产品全省性、区域性和全球性流通体系,提高四川产品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第二章 活动确定

  第四条 “惠民购物全川行动”重在惠民,引导商(协)会、企业持续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有力提升消费的便利化程度。“川货全国行”重在打响川货品牌,选择全国区域中心城市和知名品牌展会参展,提升川货品牌影响力。“万企出国门”重在调动更多的市场主体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品牌展会,提高四川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

  第五条 工商、质监等部门结合品牌培育、认定和评选,每年分别开展一次大型营销活动。商务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1—2次全省性大型营销活动,并推动市(州)开展区域性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展会和促销活动。农业、工业等部门利用自身营销渠道积极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活动。

  第六条 对省外展会及开展的促销活动应兼顾其连续性,对效果好、企业参展意愿强烈的活动,坚持组织或参加3届以上,提高四川产品的知名度。

  第七条 商务厅每年9月底前收集第二年拟组织和参加的具体活动,初审后报省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协调小组确定。新增或调整的活动,当年6月按程序报审。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商(协)会拟开展的活动报商务厅,各市(州)拟开展的活动,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收集汇总,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商务厅。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行业商(协)会或中介机构参与”的促销活动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市场拓展“三大活动”总体方案,承办单位负责制订各项活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涉及政府支持资金的市场拓展“三大活动”承办单位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由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展为主的方式逐步向行业商(协)会组织企业参展为主的方式转变。

  第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行业商(协)会,引导其主动参与展会等各类营销活动的组织,鼓励自行组织展会和帮助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展会。

  第十一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向承办单位积极推荐名企名品,将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作为品牌认定和评选的重要依据,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促使一批名优特新品牌商品脱颖而出。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承办活动的行业商(协)会或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违规组展、参展和以虚假名义报送参展信息,严禁虚假组展套取政府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承办单位组织的企业参展情况、参展效果等进行调查汇总,并在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商务厅。

第四章 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 市场拓展“三大活动”以展会活动为主,结合实际可同期组织现场洽谈、产销对接、参观考察、渠道搭建、网上展销、推介论坛及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积极培育打造内外贸一体化综合平台,邀请境内外客商参加省内重大经贸活动,推动内贸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业务,鼓励外贸企业开展国内销售业务,构建内外贸联动的新体制。

  第十六条 运用天府网交会平台将参加市场拓展“三大活动”的四川产品集中在网上展示,促进销售;鼓励和引导网民参与体验;加强与大型网络平台的合作,推动更多的四川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搭建永不落幕的四川产品网上交易平台。

  第十七条 引导省内行业商(协)会加强与

国内省外和境外行业商(协)会联系,积极组织四川企业抱团参加各种展销会、考察对接活动。

第五章 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 建立省政府领导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共同参与、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体制。商务厅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 强化政策引导,对市场拓展“三大活动”产生的公共费用和承办单位、参展企业给予资金支持,重点支持首次外出参展的企业。支持资金纳入财政厅与省直有关部门共管资金预算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部门预算,支持标准由商务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商务厅牵头负责市场拓展“三大活动”的统计分析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承办活动进行统计,每月25日前将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商务厅汇总后报告省政府,并适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 商务厅牵头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价,每年9月在参展企业中组织一次调查,评价结果报告省政府。

  第二十二条 对市场拓展“三大活动”进行评比,表扬奖励优秀参展企业和产品。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和创新举措,采取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结合的方式,用好报刊、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政务信息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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