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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发〔2018〕4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升干线公路服务水平,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2月28日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发挥省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补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养护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经营性收费公路和地方自筹资金安排的养护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和指导全省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开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实施中要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重点,采用先进的养护技术,促进资源综合循环利用;要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第七条 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八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九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综合处治,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主要是对原路全幅加铺基层或对原路面层、基层进行翻修后,全幅重新铺装面层。

中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修理,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主要是对原路面局部病害集中处治后,全幅铺装沥青混凝土面层。

小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修补轻微损坏,保持完好状态。主要是对原路面局部坑凼、裂缝等病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二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必须实施招投标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鼓励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采取“储备一批、安排一批、实施一批”的方式,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建立项目库。

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项目库的建立和维护更新。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库储备情况,对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附属设施等,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专项调查,对公路技术状况及病害情况进行补充检测,评估发展趋势,并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根据年度检测评定数据、库内项目实施情况和各地专项调查情况,每年更新一次。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厅根据省专项补助资金年度总量、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储备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各地编制养护工程年度建议计划。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议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按程序报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厅按照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原则和有关要求,对各地申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形成计划安排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二)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已完成前期工作和工程设计的;

(五)预防养护项目。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专项调查,并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后,及时组织开展设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预防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按照技术方案设计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公路设计资质,且具备相应业绩、设计经验和能力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加强交通保障方案设计,进一步细化养护安全作业方案,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和养护作业安全;

(四)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其中省补助50公里以上的大修、中修,应将配套的公路养护、管理和服务设施纳入项目同步开展设计;

(五)加强绿化和景观设计,逐步改善提升公路绿化美化效果。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结合专项调查数据,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和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综合考虑全寿命周期成本、交通量、车辆轴载、自然环境条件和材料循环利用等因素,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开展。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材料循环利用和验收标准作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推广新型路面材料、新型沥青洒布设备、旧料再生等四新技术运用。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二十八条 修复养护和预防养护应强化路面结构设计,保障使用年限。其中:大修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原则不低于7cm,中修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原则不低于4cm,若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则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预防养护主要采用薄层罩面、复合封层、碎石封层、微表处等措施,封层罩面厚度原则不低于1cm。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咨询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督促咨询单位对设计修改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咨询审查资料进行审核。

交通运输厅对设计咨询成果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批后方可使用。其中大修和中修设计文件由交通运输厅审批;预防养护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和施工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其中大修、中修和预防养护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有:

(一)连续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处治方案、宽度、厚度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二)累计变更后超过设计批复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 大修、中修和预防养护的重大变更设计文件(含预算)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定。未经审定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大修、中修的重大变更设计文件应当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备案。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施工过程要实施精细化管理,严格材料设计指标检测和施工工艺管理,严格控制关键指标,提高养护工程质量管控水平。

第三十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养护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督职责。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和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完善环保手续,做好环保相关工作,做到废旧材料的统一回收、集中堆放,并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循环利用。

项目法人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料场、拌和站、摊铺作业等现场管理,完善各项环保措施和各类设施设备,做好扬尘、排污和噪音等问题治理。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交通组织保障和养护安全作业各项措施,规范布置施工作业区,设置规范、齐全、醒目的施工标志,安排专人维护交通,保证施工路段安全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施工信息应当及时发布,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鼓励将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宜选择交通量较小的时段实施。

第四十条 养护工程实行台账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台账数据审核和报送工作,于每月25日前向交通运输厅报送当月台账。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技术复杂程度高、投资规模大的养护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竣交工合并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养护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执行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执行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养护工程验收主要依据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施工图(方案)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决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养护工程效果评价机制,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跟踪和效果评价工作,对质量和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督促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全省养护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养护工程管理。对于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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