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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

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43号         2015年5月8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促进现代林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加强能力建设,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政策法规,突出科学防治,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支撑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全面建成,防治检疫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生物入侵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制度,以县级为单位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普查工作。完善监测预警机制,科学布局监测站(点),不断拓展监测网络平台,以国家、省级中心测报点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省、市、县、乡级和重点林区村社监测网络,完善专、兼职测报员体系,实现监测工作全覆盖。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生态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灾情评估。切实提高灾害监测和预测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科学确定四川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时公布疫区,切实加强对已公布有害生物名单及其林业植物产品品名、需取得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的林业植物和产品名录等信息的宣传工作。强化优良乡土树种和抗性种苗培育、森林经营、生物调控等营林防控措施的运用,并优先安排有害生物危害林木采伐指标和更新改造任务。

  (四)加强检疫和监管工作。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源头管理,抓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严防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蔓延。推进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全过程追溯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检疫审批程序,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风险评估、产地检疫、隔离除害、种植地监管等制度。加强疫区和疫木管理,做好疫区认定、划定、发布和撤销工作,及时根除疫情。依法查处检疫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检疫违法犯罪行为。

  (五)提高应急防治能力。结合防治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制订严密规范的应急防治流程。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导航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建设应急防治指挥系统。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防治队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加强应急防治设备和药剂储备。  

  (六)推进社会化防治。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工程防治制度,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创新防治体制机制。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拉动等途径,扶持和发展多形式、多层次、跨行业的社会化防治组织。鼓励林区农民建立防治互助联合体,支持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引导实施无公害防治。开展政府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监测调查、规划设计、疫情除治、灾害防控、工程监理、检查验收等服务工作。做好对社会化防治的指导,积极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和政策支持,加强对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充分发挥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在社会化防治体系中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规范防治生产作业。

  三、保障措施

  (七)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灾害防控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要继续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松材线虫病、林业鼠(兔)害、蜀柏毒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严格防治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确保防治成效和资金安全。积极引导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投资投劳开展防治。进一步推进森林保险工作,提高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的能力。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经营者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八)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支持通用航空企业拓展航空防治作业,合理布局航空汽油储运供应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治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个人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防治工作。

  (九)完善防治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依法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制定和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防治检疫技术、林用农药使用、防治装备等标准,以及防治作业设计、限期除治、防治成效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对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增强科技支撑能力。省级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编制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时,要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成灾机理、抗性树种培育、营造林控制、生态修复、重大及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快速检验检测、空中和地面相结合的立体监测与防治等共性关键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推广,提升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水平。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开展防治技术创新和推广工作,大力开展防治减灾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支持产学研联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转化平台,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加强与有关国际国内组织的交流合作,密切跟踪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加强防治检疫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力量,特别是要加强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和重点防控区,要根据防治工作需要,重点保障相应的人员力量。加强防治队伍的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强化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高等学校、中职学校、科研院所的森林保护、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学科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全面落实防治责任。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灾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加强航空和地面防治设施设备、区域性应急防控指挥系统、基层监测站(点)等的建设。在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临时指挥机构,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林业经营主体要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做好其所属或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

  (十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农业、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政府应急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应急协调和救灾资金的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防控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部门要加强防治技术研究课题和成果推广项目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强防治资金的保障和落实;民航、铁路、公路及水路、邮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工作,加强对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民航部门要支持航空防治作业工作;电力、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把好涉木产品采购、调运、使用关,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涉木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复检并备案,涉木产品使用后,应在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下进行除害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加工、经营涉木企业等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森林植物(特别是针叶类植物)及制品的验证把关、检疫检查,并加强与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信息沟通,每年定期召开协商会,通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驻川军事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协助、保障军事管理区的相关监测工作,发现森林异常枯死情况及时通报,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政府目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防控目标责任的检查考核工作;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植物检疫审批和监管工作,建立疫情信息沟通机制,协同做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四)健全联防联治机制。相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联合开展防治作业和检查验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确保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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