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保留开发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04]48号 二○○四年四月九日
自去年7月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清理撤销了一批擅自违规设立、建设条件差、布局不合理、开发建设没有成效、低水平重复建设及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开发区(包括各类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取得了开发区治理整顿的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符合设立条件,建设成效显著,发展前景较好的47个开发区予以保留(名单附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确定保留的开发区纳入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管理。对保留的省级开发区,各有关市(州)政府按照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开发区的具体开发建设范围,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发区必须按照科学规划,依法实施开发建设,建设用地和规划管理纳入当地同级政府统一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不得非法实施征地、供地和农用地转用。各地在2004年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结合开发区建设实际,为开发区留有适度的发展空间。
二、所有撤消或被整合的开发区,其机构、人员、财产、债务以及农民拆迁补偿、安置等遗留问题,由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附件:
四川省保留开发区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