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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

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5]38号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和有效途径。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模式,代表了现代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近年来,我省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控制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再生利用等方面成效较为显著,为建立节约型社会打下了较好基础。但是,我省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目前我省经济在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仍沿袭了粗放经营的增长方式,这种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资源高消耗和未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的,加大了资源环境的约束矛盾,延缓了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与我省省情相适应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氛围。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重点领域建立完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机制;建立6个循环经济试点市、80个生态示范县(市、区)、50个生态工业集中区、50个农业生态园区,围绕沱江、岷江、嘉陵江、长江干流区域和重点行业建成200家具有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率低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初步建立以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为基本特征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力争到2010年达到以下主要指标:

    1.每万元GDP能耗下降20%左右;

    2.农业灌溉水平均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80%以上,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200立方米以下;

    3.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45%、40%;

    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5%;

    5.新型墙体材料占全省生产总量的55%,占建筑应用量的65%;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的20%;节能建筑占建筑总面积的50%以上;

    6.废钢铁及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旧轮胎等废旧资源的回收利用率达到70%以上;

    7.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达8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成都市主要城区达到90%,同时要大力提高中小回用率和垃圾分类处理利用率。

    上述有关指标将根据“十一五”规划作相应调整。

 二、我省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领域

    重点工作:一是大力推进节约降耗。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三是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四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围绕以上重点工作抓好五大领域。

(一)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加强矿产资源依法管理、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实现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应用先进适用的采、选、冶工艺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冶炼回收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矿业的优化与升级。

(二)资源消耗领域。大力提高资源消耗领域的节材和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对钢铁、有色、电力、煤炭、化工、建材、纺织、轻工等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资源等消耗定额管理,实现能量的梯级利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努力提高资源的产出效益。机械电子、电器、汽车、计算机、家电等制造业要从产品设计入手,优先采用材料利用率高、污染量少、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尽量采用小型或重量轻、可再生利用的零部件或材料,提高设备制造技术水平。包装行业要大力压缩无实用性材料消耗,制止过度包装等浪费资源的行为。同时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建设沼气、秸杆、垃圾发电等绿色替代能源,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开发和推广集约化养殖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使之转化为高效的生物肥料,缓解化肥对土地的浸蚀作用,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三)废弃物产生与利用领域。在生产领域中实施废弃物产生和污染预防全过程控制,推动不同行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实现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加强对冶金、有色、电力、煤炭、石化、轻工等行业的生产废弃物管理,提高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各种建筑废弃物及农业废弃物。加快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垃圾资源化利用。

(四)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领域。在生产和消费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体系。积极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再生利用。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机电产品的绿色再制造。

   (五)社会消费领域。提倡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鼓励使用绿色产品,如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等。抵制过度包装产品的消费。

 三、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要抓紧编制《四川省发展循环经济“十一五”规划》,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快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和核算制度。加快制订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制订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逐步健全和完善我省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核算和统计指标体系。

    制订和实施具体推进计划。各级发展改革(计)委、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省级有关部门要区分行业、区域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以试点示范为先导,全面推进原材料产业、加工工业、农业等各个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研究制订矿产资源集约和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利用、能源节约利用、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推进计划。

(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各级政府要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提升产业结构,发挥自身优势,改善产业布局,增加就业为目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技术和新兴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环保产业,提高非资源依赖型产业的比重,形成多元化的新型支柱。

    加快产业转型步伐。依靠宏观调控和西部开发的政策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加快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产业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和加快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大力发展集约化循环式农业。

    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对进入各类园区的企业要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等综合控制指标要求,围绕优势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

(三)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应用。充分发挥科技优势,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带共性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将其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化发展计划,提高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组织开发和示范有重大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特别是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

    依托各级各类技术咨询推广机构加快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发展改革、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推广应用节能、节水、低耗、环保型装备。支持引进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组织力量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制和推广应用。

(四)制定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和法制建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建设。制订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和合格评定标准,制订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再利用产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和环境标志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

    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建立生产者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经销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义务等管理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开展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五)研究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加大循环经济发展投资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列入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优先安排,给予一定的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并优先推荐到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争取中央的投资补助和银行贷款支持。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拓展投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中,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

    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资源补偿收费机制。积极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通过水价、电价、天然气等价格政策的改革和调整,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适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加快推进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加大实施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力度,扩大执行范围,拉大差价,在有条件的市(州)实行尖峰电价和季节电价。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严格按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

    认真贯彻国家已颁发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技术推广中凡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在转让、培训、咨询、服务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收费资金用于企业符合清洁生产的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六)抓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带动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园区和城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园区和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树立先进典型,为加快全省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和借鉴。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循环经济型企业,对重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依法对严重污染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在冶金、建材、造纸、火电等污染密集型行业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广泛采用先进技术,创建一批“三废”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使其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企业要发挥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作用,将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指导原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企业生产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

 四、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及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研究制定全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审核、上报争取国家资金的重大项目;省经委负责全省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及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清洁生产等工作,省环保局参加;省农办牵头,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参加,做好农村沼气建设、秸秆的综合利用等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省环保局参加;省建设厅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及建筑节能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土整理,节地、矿产资源开采和节约工作,省环保局参加;省统计局建立健全发展循环经济评价和统计系统,建立循环经济指标体系,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统计核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做好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指导、监督、检查等服务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干部负责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要将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目标要落实到产业上,通过培育壮大相关产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要落实到企业上,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落实到项目上,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抓好项目的审批、建设工作,通过项目启动,加快循环经济发展。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研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为本地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各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主要新闻媒体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手段,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会、印发宣传品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知识,宣传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重大意义的认识。要大力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社会风尚。引导合理消费,规范消费行为,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科学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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