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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

和精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川办规〔202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日

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部署要求,加强重大题材文艺创作,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激励我省文艺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出品牌,推动我省文艺事业进一步攀高原、登高峰,加快新时代文化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是指对经过规范程序评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获得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潜力或具有产生国际国内重大影响预期和潜力,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繁荣发展巴蜀文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集中财力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条 精品奖励是指对我省各地各部门(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生产的,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代表四川参评并荣获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或由四川申报入选中央有关部门(单位)重点创作项目,以及荣获全国面向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进行奖励。

第三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工作在省委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并建立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联、省作协,下同〕共同参与的重大文艺项目扶持遴选评审、精品奖励审查认定机制。

第四条 省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规模3亿元。

第二章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

第五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范围为:

(一)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指定创作生产的项目;

(三)列入我省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及影视创作生产选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四)近两年获得国家艺术基金或四川艺术基金扶持的大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艺项目。

第六条 重大文艺项目扶持作品类型主要包括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科教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广播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网络影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文学作品(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重大文艺项目动态遴选机制,按照“突出重大、宁缺毋滥”原则,每年遴选6部电影、6部电视剧、6部舞台剧、4部广播电视节目、4部网络影视剧、4部文学作品,再从中优选3部电影、3部电视剧、3部舞台剧、2部广播电视节目、2部网络影视剧、2部文学作品予以集中扶持,报领导小组审定。舞台剧、广播剧应在1年内结项,其他项目应在2年内结项。集中扶持标准为:

(一)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科教电影)。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电影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开机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在全国公映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10%。

(二)电视剧。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电视剧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开机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取得发行许可证后,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在头部视频网站、卫视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10%。

(三)舞台剧。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4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舞台剧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舞台首演或试演,项目立项后,按扶持总额的70%予以扶持(其中,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20%);1年内完成重大提升修改演出10场以上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经组织专家论证验收合格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

(四)广播电视节目。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30%,纪录片(重大理论文献片、一般纪录片)和动画片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广播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重大理论文献片、动画片应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一般纪录片、广播剧应在申报前完成完整剧本创作,开机或制作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后(动画片须取得发行许可证,重大理论文献片须取得播出许可证),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在头部视频网站、卫视频道、省级主频率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10%。

(五)网络影视剧。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网络影视剧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开机或制作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后,按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在头部视频网站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10%。

(六)文学作品。按照每部扶持总额50万元(创作扶持60%,出版补贴40%)的标准予以扶持。项目在申报前应完成写作大纲及整部作品的1/4及以上稿件,入选扶持项目之日起,按创作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完成作品成稿并与省内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协议,经组织验收后,按创作扶持总额的30%予以扶持;作品出版发行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创作扶持总额剩余部分及出版补贴。

对未评选为集中扶持的入围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可确定为一般扶持项目。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同门类集中扶持项目扶持金额50%予以扶持,扶持方式参照集中扶持。

第七条 凡予以扶持的创作生产项目,需在四川省立项(出版),由四川省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独立创作生产或联合创作生产并担任第一出品方〔除国家级播出平台、中央有关单位、头部网络平台、一流文艺院团(校)外〕,作品版权和评奖申报权属于四川省有关单位(机构)、个人。扶持项目剧本需经过专业、规范评审论证,未经评审论证,不得开机(拍)、投排。

第八条 省内外作家、我省出版机构均可申报文学作品扶持项目。

第九条 对其他门类重大文艺项目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确需纳入扶持范围的,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研究后按程序报审确定。

第三章 精品奖励

第十条 精品奖励作品类型包括影视类、舞台艺术类、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等。奖励范围为在四川省立项(出版),由四川省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独立或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出品(代表四川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特别奖、优秀作品奖作品除外),并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由四川申报入选国家部委主题文艺精品创作工程、在国家部委主办的重要文艺评奖中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文艺精品。

第十一条 对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广播电视节目、网络影视剧、文学作品,按精品奖励表格一中的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对其他文艺门类项目,在国家部委主题文艺创作工程中入选、在重要文艺奖项中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可纳入精品奖励范围,按精品奖励表格二中的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见附件2)。

第十三条 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的文学作品奖励由作者申报,已出版、已转化的文学作品奖励由作品版权所有方申报。

第十四条 奖励项目内容根据相关文艺评奖或项目工程内容名称调整同步调整。

第十五条 对符合精品奖励条件的优秀文艺作品,体现四川题材或主线、讲述四川人物故事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上浮30%。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差。同一作品在同一评奖中获多个奖项的,按获奖情况分项分别奖励。对上述奖励中无对应条款又在国内外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文艺精品,可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研究后提出奖励方案按程序报审。

第四章 申报及审定

第十六条 每年9月,由省委宣传部牵头,联合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印发重大文艺项目扶持申报指南和精品奖励收集通知,明确重大文艺项目扶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每年11月底前,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归口管理文艺门类重大文艺项目评审遴选和精品奖励资格审核,并提出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建议方案,提交省委宣传部统一汇总,按程序报审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省委宣传部、财政厅联合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安排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申报流程:

(一)市(州)项目申报材料,经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二)省直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单列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经集团公司严格审核后按照项目所属文艺门类报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重大文艺创作生产项目扶持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申报单位(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剧本、创作大纲、创作文稿、版权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备案立项证明)等。省外作家申报文学扶持项目,须提交与我省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创作协议。

(二)精品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作品样本、获奖证明材料等。文学作品奖励申报主体如非作者,申报奖励时,应提交申报主体与作者签订的奖金分配协议。

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为准。项目申报单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奖励: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二)申报单位隐瞒项目相关真实情况,项目内容或申报材料等弄虚作假;

(三)申报单位(机构)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

(四)申报单位(机构)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五)申报单位(机构)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六)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二十条 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依据本办法,建立分门类评审专家库并制定项目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应当明确评审原则、评审机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纪律以及专家遴选程序、专家管理要求、重大文艺项目结项验收标准等。评审细则在开展项目评审前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扶持的重大文艺项目,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与申报单位(机构)签订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协议或专项任务书,明确阶段扶持原则和结项验收标准,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和跟踪督导机制。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申报单位(机构)需按项目计划积极推进,力争取得最好效果,每月底向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每季度末向省委宣传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二)当期因故需要调整推进计划,或因遇重大问题或不可抗力需要终止的,申报单位(机构)需按原申报途径报批,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按程序报审,对调整计划的项目报省委宣传部备案并加强督导,对终止的项目取消该项扶持并追回已扶持资金。对无合理原因、不按要求报批又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取消扶持建议,按程序报审后,取消该项扶持并追回已扶持资金。

(三)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机构)需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组织结项验收,结项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申报单位(机构)使用扶持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各申报单位(机构),申报单位(机构)依法依规对奖励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机构)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各自主管文艺门类扶持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财政厅将围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有权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取消该单位(机构)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纳入扶持范围的重大文艺项目,未完成剧本评审论证而擅自开机(拍)、投排的,取消该项目扶持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存在此类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置的市(州),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在之后项目评审中减少申报名额或取消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票房收入5亿元以下电影的激励,以及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播放的其他作品激励,按照《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网络影视剧的绩效奖励按照《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文艺项目扶持奖励政策〔含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自行制定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精品奖励表格一

      2.精品奖励表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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