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川府发[2007]20号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国务院定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土地调查工作的责任感。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实查清我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查清全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时间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省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省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调查时间及进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次调查工作自2007年2月启动,6月底前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定以及试点、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准备工作。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组织开展并完成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城市调查;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省土地调查工作。2009年下半年全省统一组织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对全省重点区域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并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2010年以后,全省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调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省长蒋巨峰任组长,省政府秘书长王东洲、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宋光齐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测绘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民政勘界、城镇建设、水利、林业、基本农田和农业用地、环保、基础测绘成果等资料由省民政、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环保、测绘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涉及土地调查中项目招投标由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行政区内土地调查工作。
(二)明确任务。按国务院“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要求,由省统一组织收集航空、航天遥感资料和调查基础图件,统一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基础图件基础上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工作;负责全省土地调查技术指导、培训和调查成果检查验收;负责组织建设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行政区内农村土地调查并组织实施行政区内城镇地籍调查及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三)制订方案。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由省编制四川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队伍方可通过投标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按照国务院要求,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我省土地调查经费根据土地调查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由省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并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确保土地调查的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五)确保质量。省级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对土地调查要建立监理机制,监理单位要全过程跟踪检查,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主管领导追究行政责任。
(六)严格验收。本次调查执行严格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调查成果验收,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