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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服务区

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川交规〔2023〕1号

蜀道集团,成都交投集团,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智能公司:

《四川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办法》已经2022年第32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3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树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提升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品牌,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营运高速公路服务区。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统一标准、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工作,具体评定工作由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履行服务区管理主体责任,积极参与星级服务区创建,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升服务区品质。

第六条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结合路段区位优势、断面流量等实际情况,根据经济实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星级服务区。

第二章 评定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服务区星级评定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星级等级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八条 服务区星级评定主要对服务区服务设施及功能进行考核(详见附件1),同时对服务区外观形象、如厕服务、停车服务、人本化便民服务、餐饮零售服务、能源补给服务等服务功能、基础管理和投诉处理等进行评分,并设加分项目(详见附件2)。

第九条 星级服务区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一)五星级服务区:1.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丰富、运营管理先进、主题特色鲜明,满足《星级服务区设施功能考核表》所有要求;2.在星级评定记分考核中得分900分(含)以上。

(二)四星级服务区:1.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服务功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品质优良,满足《星级服务区设施功能考核表》80%以上(含非必选功能)要求;2.在星级评定记分考核中得分800分(含)以上。

(三)三星级服务区:1.具备基本的服务保障功能,满足《星级服务区设施功能考核表》70%以上(含非必选功能)要求;2.在星级评定记分考核中得分700分(含)以上。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服务区星级评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高速公路营运公司于每年6月底前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自愿申请与目标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书面向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申请服务区拟评定星级;已获星级的服务区,在星级等级有效期内提出复核或升星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服务区予以摘星处理。

(二)评定。申报三星级、四星级服务区的评定工作由高速执法各支队负责,按照服务区星级标准,组织对申报星级评定的服务区认定星评等级;申报五星级服务区的评定工作由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负责;评定工作应于申评当年10月底前完成。

(三)抽查。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对通过评定的服务区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被抽查的服务区星级评定结果以抽查结果为准。

(四)定级。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对所有参评服务区的设施功能及评定得分进行认定,确定参评服务区的拟评定星级。

第十一条 服务区星级评定结果产生后,由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在官方网站、参评服务区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服务区,评定为相应等级星级服务区。

第十二条 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于次年1月底前对评定结果进行通报。评定为星级服务区的,由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集中授牌。

服务区星级等级标识须置于服务区明显位置。

第四章 星级管理及奖惩

第十三条 服务区星级等级有效期三年。等级有效期内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对星级服务区进行随机抽查。

星级等级到期重新评定星级,评定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星级等级到期后未继续参加星级评定的,原评定星级废止,相关标识由原核发单位收回。

第十四条 星级服务区评定实行动态调整,达到更高星级等级标准的,可晋升星级等级。已评定星级的服务区因改扩建等原因停止运营的,暂时中止其等级;待恢复运营后,按照原申请星级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服务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相应降低星级等级(若不满足三星级,则降为无星级),整改完成且经验收合格后可重新评定恢复原有星级:

(一)到期重新评定结果低于原星级等级评定标准的;

(二)在各级检查及随机抽查中,服务质量明显下降,已达不到规定标准,且限期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发生较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服务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评定资格,已获得星级荣誉的,应予取消星级等级,经整改验收合格并保持一年时间后可重新评定星级: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的;

(三)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被官方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经查属实,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七条 对在服务区星级评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包括评定为五星级服务区等情形,可在补偿高速公路收费年限时予以综合考虑,并向交通运输部推荐全国“百佳示范服务区”。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星级服务区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可建立路网运行服务保障费补贴星级服务区运营管理资金机制,具体补助方案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主题、特色服务区原则上必须取得星级;服务设施功能达标的服务区应主动参与星级评定;非星级服务区应积极对标提升。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视实际情况制定服务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奖惩标准,建立根据服务区等级升降情况予以经济上或物质上奖惩的工作机制,以提高服务区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路段服务区日常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高速公路服务区设施功能考核表

      2.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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