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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为实施
“三大发展战略”提供保障服务的意见

  
川府发〔2013〕27号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实施多点多极支撑、“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要素保障作用,加快推进我省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由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跨越,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强化保障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能力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领作用。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机制,优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用地布局。新规划的城市新区,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部分新规划的城市新区和产业项目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无法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可依法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规划期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多预留的基本农田,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

  (二)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综合城镇化率、经济增长速度、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存量土地情况等因素,科学分配年度用地计划。坚持年度用地计划分级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使用国家年度用地计划;省管年度用地计划,主要用于保障全省50个重大推进项目、100个省重点支持项目、应急用地和天府新区建设,其中重大推进项目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省重点支持项目省上配套30%、地方配套70%;市(州)、县(市、区)年度用地计划主要用于城镇发展、农民建房、水利等民生项目、园区建设和产业项目。为确保重大急需项目用地,在国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正式下达前,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按上一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50%预安排报征。

  (三)积极服务“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编制实施《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加强各类规划的有机衔接,形成协调一致的规划体系。积极争取并用好用活灾区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及时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用矿。

  (四)夯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平衡基础。以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为目标, 积极落实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做好占补平衡指标储备。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剥离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发复垦耕地、劣质耕地的土壤改良。

  (五)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钒钛磁铁矿、稀土、煤、锂辉石矿等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和资源接续地,重点推进钒钛稀土5000亿元产业集群培育。加快推进我省煤层气、页岩气勘查开发项目实施。按照综合勘探、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加大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力度。积极推进钒钛磁铁矿、稀土矿、有色、稀有金属矿及川南硫煤矿绿色矿山及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矿山固体废物、尾矿和废水利用。推进矿产资源就地转化、深度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扎实开展地质灾害排查评估,针对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情况,严密防范,从源头上降低地质灾害危害。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和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努力提高预警预报精度。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省、市、县、乡、村、组六级监测体系。通过监测预警、避险搬迁安置、应急排危除险、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重点场镇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多种防灾手段,最大限度地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开展防灾知识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编制并实施《四川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

  (七)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先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严格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认真落实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征地实施监管,补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大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八)优化城乡建设用地格局。以保障城镇化合理用地需求为核心,科学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推进城市立体开发,鼓励开发地上地下空间。规范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强化土地储备和供应的调节作用。合理布局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推进产业项目向园区(聚集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和农用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构建城市新区和产业园区(聚集区)土地利用新秩序。坚持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园区,不安排零星工业用地。按照园区规划,集中连片为入园企业供地。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推进“空心村”宅基地、耕地综合整治和危旧房改造。

  (九)加强土地市场建设。推进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和协议出让用地范围。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宗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实行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一律拍卖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中不能附带房地产,工业用地变更用途必须是因为城市规划调整,由当地政府收回后变更用途并公开出让,土地使用者不得自主提出变更用途。

  (十)提高工业用地效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调结构、转方式的要求,制定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出效益标准和单独供地企业最低工业投资规模,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单独供地。工业园区内只安排工业及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相关用地,其中生产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5%。统一规划建设园区基础设施,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科学合理确定路网密度和宽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园区内不得建设广场,原则上不得专门安排绿地。除化工、机械制造等对安全生产、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鼓励其它工业项目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原则上不低于60%,容积率不低于1.0。对园区集中规划修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多层厂房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全面建立产业园区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机制。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并按有关规划管理程序提高土地容积率,且工业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一)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需要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或备案后,对项目用地规模依法进行预审。新建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和节地建设模式,合理布局,减少用地规模。分期建设的项目,应统一申请,分期供地。切实防止和避免以任何理由圈占土地。鼓励产业项目分期建设、分期供地,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申请提供预留发展用地,预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留期间不得荒芜。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建设用地。各地要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

  (十二)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各地要摸清存量建设用地家底,综合规划,重点盘活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建设用地,破产倒闭企业占地以及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后腾出的土地。对批而未征的土地,应加快组织实施征地,或者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政策予以盘活。对征而未供的土地,加快供地力度;对供而未用的土地,依法责令限期使用或重新安排使用。对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后腾出的土地,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调整土地用途,优先用于支持金融、商业等服务业发展,少部分用于商品房开发。积极盘活企业关闭、重组等形成的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的投入可计入存量土地出让成本。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镇规划。

  三、努力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

  (十三)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突破发展。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试点,加快实施进度,用好挂钩周转指标。稳步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完成国家下达的复垦任务,及时将复垦指标转化为用地指标。组织实施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空间。积极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允许采矿用地以临时用地的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占用耕地必须缴纳复垦保证金,试点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研究出台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市场化管理办法。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相关规定建立耕地保护基金。总结成都市的经验做法,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建设用地通过公开规范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十四)积极拓展改革新的领域。认真评估、积极推广成都等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经验。平稳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行使征地权,优化审批程序,缩小征地范围,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拓宽安置渠道。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序退出机制,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争取开展低丘缓坡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业园区、城市新区建设等尽可能合理使用荒山、荒滩等未利用土地。

  (十五)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认真落实并联审批制度,优化审批程序,精简有关手续,缩短审批周期,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实施“三大发展战略”的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及时落地。

  四、依法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十六)强化共同责任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到谋划到位、资金到位、指导到位、监管到位。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强化耕地保护行政问责。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订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支持产业目录;按照产业政策对行业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政策和经济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限制类、淘汰类以及未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国土资源、农业、水利部门要做好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加大耕地地力提升技术推广,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有利于产业发展和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财政激励政策。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优化发展的要求,做好各类项目用地的环境保护和服务工作。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规定出具规划建设条件并核查执行情况,未出具明确规划建设条件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工作。林业部门要严把征占用林地审核关。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提供通电、通水、通气服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做好用地审查。国土资源、工商部门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省企业征信系统,由有关部门按失信行为惩处。金融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切实增强依法管理能力。不断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观念,严格按法律规定决策和制发文件,严格按法定程序处理问题,严肃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建设用地和矿业开发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立案查处,并按有关规定报告。

  (十八)健全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制定能真实反映各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改善民生、维护权益的考核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实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分级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每年年底,要对各地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作为建设用地支持、综合改革试点安排的依据。采取“年度评估、五年考核”的方式,对各市(州)人民政府执行单位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目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控制区域建设用地规模、安排年度用地计划的依据。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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