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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
  村民自建的意见

  川办发〔2012〕30号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切实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支农资金投资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创新,推动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以下简称“村民自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村民自建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在遵循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推进村民自建,实现民主选择项目、自主参与项目建设,能使农民群众的意愿和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与决策、筹资、建设、管护的积极性,促进村民自治,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支农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村民自建,实现项目由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能更好地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取材,减少相关环节,节约建设成本,落实管护责任,实现建设、使用与管理相统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三)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密切干群关系。推进村民自建,把项目的实施权交给群众,将建设权与监督权相分离,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效克服越位、缺位现象,建设服务型政府。项目自选、工程自建、自我管理、自我受益,有利于尊重群众意愿,体现群众主体地位,密切干群关系。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载体,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为目标,完善农村基层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政府主导建设向政府引导、村民自建为主转变,逐步形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决策民主、建设规范、投入高效、运行安全的建设管理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为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组织村民实施项目自建,切实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积极探索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创新机制,健全村民自建制度,完善程序,加强监管,避免盲目性,防止随意性。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积极推进试点示范,积累经验,有序推进村民自建。

  (六)村民自建项目范围。凡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都应积极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含机耕便民道)、农村安全饮水分散供水、农村小型沼气、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扶贫开发、移民后期扶持、以工代赈以及村级卫生、文化、体育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创新村民自建机制

  (七)落实项目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全体或绝大多数村民受益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账务管理等;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订落实管护制度等。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项目理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等依法设立、组织内部成员受益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管理。

  (八)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在项目选择、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建设等各个阶段,要将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补助标准、招标或比选结果、项目进展、资金支付、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现场公布公示,公开征求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落实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要时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听取、审议相关内容。

  (九)合理确定建设方式。未达到招标和比选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或以竞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进行建设。

  (十)落实管护责任。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个人所有,由农户自行管护。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者协会等依法设立的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协会等方式,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到实处,明确管护责任,实现经营权与管护责任相统一。

  四、转变政府服务方式

  (十一)改进规划编制方式。规划是项目实施的先导和基本依据。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过程中,要深入农村,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将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纳入相关规划,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关注民情、改善民生的过程。要指导乡(镇)、村结合国家政策和专项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和布局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十二)明确项目审批程序。项目的选择、申报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依法讨论通过的项目,方可根据项目情况由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自下而上向有关部门逐级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相关部门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投资计划下达后,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村项目理事会等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确需进行调整的,需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十三)严格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财政性资金可根据建设性质和用途,存于县级财政相应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须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实行县级报账制,必要时须经审计机构审计后方可报账。农民自愿筹资筹劳的,按照国家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自筹资金由村项目理事会等项目实施主体自主管理,结合财政性资金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投资如有结余,结转用于项目区使用。使用结余资金实施项目,须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实施方案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村民劳务工资可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实行打卡发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等前期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经县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十四)加强服务和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民自建项目的技术指导,深入基层宣传相关政策和规划,指导项目选择和申报,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让群众掌握实施项目的技能,切实解决建设中的技术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村民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十五)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民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主体作用,设立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或委托专业人员、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要指派专人指导和参与项目监督,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设资金,并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十六)及时组织验收。项目竣工后,村委会要在村民评议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主管部门开展考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县、乡(镇)要建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自建项目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记录、项目资金支付记录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加大整合力度,统筹协调,联动推进,督促开展村民自建工作。要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八)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由“代民做主”向组织引导群众自我做主转变,增强凝聚力和号召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不断提高建设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九)严格项目监管。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巡查巡访,强化对项目规划、申报、实施、资金使用、自建方式确定过程、物资采购、质检、验收等的监督,建立完善审计、稽察、监测评估等制度,跟踪问责,严禁暗箱操作,确保工程效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十)及时总结经验。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推进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创新、推动村民自建的实施细则,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实行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总结经验,有序开展村民自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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