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治理车辆超限
超载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6]23号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已废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号)(以下简称《工作要点》)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2006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继续加强和深化治超工作,坚持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科学治超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治超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06年底实现“两降一升”即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占货运车辆总数的比例和单车装载货物超限的数量比例继续下降,货运价格继续实现理性回升。使全省货运车辆超限率控制在6%左右,同时加大对货车超载的治理力度;基本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1—12批公告标准内尚未恢复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
(三)基本要求:围绕“继续实施三个加大、推动三个体系的建立,处理好四个关系,完善六个方面的治理机制,推动道路运输市场和货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继续实施“三个加大”(即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加大经济调节力度)。推动“三个体系”的建立(即建立全省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体系,建立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降低运输成本的交通规费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我省依法治超、规范执法行为的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即治超与培育市场的关系,治理超限超载与保障运输、保障畅通的关系,引导舆论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关系,严格管理和人性化服务的关系)。逐步建立起具有我省特色的“六个治理机制”(即富于效率的治超联动机制、有效及时的矛盾调处机制、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规范公正的执法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重要性,从总体上把握好“治超”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提高统揽全局的能力,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继续强化政府对治超工作的领导,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治超工作机构不变,宣传不断,真正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重点行动、示范带动、社会发动”的综合治理机制,确保全省治超工作的深入推进。
(二)适时总结,搞好表彰。省治超办要根据全国治超办制订的治超工作总结考核办法,对各地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治超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考核,对在治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适时进行表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对治超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考核和表彰。
三、突出重点,创新治超联动机制
(一)交通、公安部门要强化路面监管,做到路面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日常监管与集中治理相结合,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治理超载与治理超限同时并举,全面实施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违法违规扣分制度。加大对超限超载重点监管车型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的治理和处罚力度,加大对绕行农村公路超限车辆的治理力度。要结合在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加大对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力度,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公安执法队伍可在高速公路的入口处设置相应的称重检测装置,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进行检测,并结合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工作,凭检测单准许货车进入高速公路,对货运车辆集中的路段、高速公路服务区要进行重点整治。凡经检测确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同时要做到在依法治超的同时有效地保障公路交通畅通。
(二)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要联合行文对上路警力和交通执法人员的数量作出明确规定并纳入考核和奖惩,在路面执法中实行联合办公,联合执法,联合考核,联合奖惩措施,加大路面联合执法力度。
(三)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优化治理环境,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交通、公安上路执法人员对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和应急处置的管理。公安部门对阻碍执法管理、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积极推广泸州市治理假冒军车的经验。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交通厅及我省驻军、武警部队联合制订整治假冒军车工作方案。各地要开展好专项整治活动,规范运输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五)省治超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要积极协调周边兄弟省(市)。开展区域联动执法,建立“联合执法、异地执法”的治超联动新机制,达到统一治超、同步治理的目的。省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省商务厅要加强信息沟通,按照国家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治超信息工作的要求,按时向“省治超办”报送治超工作信息(统计周报表),保证治超工作信息畅通。
四、注重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治超工作的政策研究。把好车辆生产和改装关,把好车辆注册登记关,把好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对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汽车配件经营业户、车辆维修业户、车辆拆解企业等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分出类型,重新审核其经营资格,在源头监管上为长效治理打开新的突破口。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标准,杜绝再生产新的“大吨小标”车辆,遏制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精神坚决打击倒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联合在治超检测站点开展打击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活动,配备必要的装备,对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要强制恢复车辆原状。
(二)强化对车辆改装的监管。省工商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订有关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办法和措施,要严厉整治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企业,严把车辆改装关,逐步遏制和杜绝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各级商务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对已取得报废汽车拆解资格和车辆改装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该重新审核的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有法定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要检查其是否利用报废车辆进行改装,是否改装国家目录以外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对无法确定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拆解回收市场、非法拆解业户一律予以取缔;要严格审查车辆配件市场、维修业户的经营资格以及维修用零部件的来源;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汽车改装的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超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在企业年检中,对不具备经营条件、无前置审批许可的汽车改装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年检,责令其变更登记;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交通、财政、物价、经委等省级有关部门要综合利用车型分类标准调整、计重收费、规费征收、绿色通道、“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等经济手段和经济政策,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趋利行为,规范货运市场,保障货运企业和车主的正当利益。
1.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对货运市场的督促、指导和服务,通过清理整顿和规范货运代理市场,在中心城市、货物集散地建立货运信息平台,努力提高货运组织化程度,加强配载服务,减少车辆空驶率,从政策措施上引导合法运输。
2.通过调整和完善通行费收取、交通规费政策,清理对货运车辆不合理的负担等办法使目前实施的“绿色通道”、大吨位多轴车降低通行费收费类别等优惠政策让货运业主和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为货运业主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逐步建立起运价合理,道路运输行为规范,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3.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要定期公布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目前仍然“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国标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不得准许其进入运输市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推动“大吨小标”车辆及时恢复吨位工作,加强对汽车生产、改装厂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违规改装问题的发生。同时,省交通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分批发布《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并出台配套的经济措施,引导货车向多轴化、大型化方向发展,推广厢式货运车辆。
4.认真总结我省开展计重收费试点情况,借鉴外省经验分步骤实施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
5.继续进一步完善应急运输车辆保障工作,完善和规范“绿色通道”的相关措施,有效保障整车且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运输畅通。
五、提高科技含量,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建设
省交通厅要加快全省治超监控网络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坚持依法治超和科学治超。完成交通部下达我省建设19个国家级永久性检测站点的任务,力争2006年建成我省第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国家1类治超检测站点,为长效治理工作奠定基础。要加强治超检测站点的管理,结合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治超检测站点装备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动态称重预检系统,提高治超检测工作的效率,在依法治超的同时有效保障公路交通畅通。
六、强化舆论宣传,加强监督检查
(一)省政府新闻办要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治超舆论氛围。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治超、理解治超、支持治超、监督治超,使治超由政府行为、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和公众行为,形成有利于开展治超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要继续发挥行政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督促和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治超工作中的违规执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坚持依法治超,继续执行治超“五不准”规定和“十条禁令”等有关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管理执法队伍,严格责任追究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和咨询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可及时与省治超办联系,确保信息畅通。